浅谈财产权财产法以及财产的经济理论
----------《法和经济学》4、5章读书笔记
从财产权的起源成为了一个难解之谜。“历史上诸多思想家关于财产权起源的理论主要是在抽象的理论基础上进行思想的宏观的论述,但产权经济学和经济分析法学却在财产权的形成机制上进行尝试,运用经济学模型揭示财产权形成的具体途径”(引自《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梅夏英著),也就是考特和尤伦运用博弈构造的一个财产权起源的思想实验,即对早期不存在政府司法机关,拥有人、土地、农耕技术、武力的世界的个人利益保护问题。社会将财产权作为一种具有排他性和自由性的法律权利建立起来以保持社会的秩序,减少产品被盗用的成本等,并建立减少机会主义、降低交易成本并提供激励性约束机制的财产制度。
为了展开对财产的经济分析,首先建立一个关于讨价还价博弈的经济理论。出售旧车的例子是一个很好的说明,不合作解中,双方的利益(称为他们的风险值)为亚当 3000 美元(他持有车的价值),而布莱尔 5000 美元(他的现值款)。而合作解中,一项资源(汽车)从估价低的某个人那里转移到估价高的某个人(布莱尔)那里,即将资源转移到评价更高的用途上所带来的价值被称为合作剩余,在经济学中我们往往在追求一种效率利益的最大化。
通过讨价还价,人们会在互动合作中达成某种规则,有些时候,合作的规则是通过外部强加于人们身上——如法律。人们自愿达成的规则常常要比由法律强加于他们身上的规则更为有效。合作时法律的规则在效率上没有任何意义,如果各方能够成功的相互进行谈判,就会得到最优结果,无论法律上的规则是怎样。也就是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私人谈判将导致资源最优的配置,无论产权在法律上的安排是怎样的情况;当交易成本足够地高,从而阻止谈判的进行时,资源的有效使用取决于产权是如何分配的。
科斯定理更形象得可以表述为农夫与饲养者的博弈问题(详见4.4.1)。若两人遵循法律而不进行合作时,在玉米田修栅栏要比在饲养场修栅栏更有效率。若两人合作,则将实现合利润的最大化,不管法律的原则是什么,即饲养者支付50美元的玉米田栅栏费用,同时两人分享合作剩余,通过双方讨价还价与合作,双方都节省成本,分割他们的收益。效率要求全力应该分配至对这种权利评价最大的一方。当非合作式时,权利的法律分配对效率将产生很大影响。当谈判顺利,则权利在法律的分配与效率无关。
20 世纪 xx年代世界范围的私有化浪潮消除了私人协商许多规制上的障碍,从实践上说明了“科斯定理---构建法律以消除思人协商的的障碍”的运用,而人类的主观因素影响要求第三者迫使他们达成协议,在此基础上,规范的霍布斯定理便产生了:构建法律以使私人之间的协调失败所导致的损害最小。书中随后将规范的科斯和霍布斯定理图形化进行交易成本与合作剩余的分析:效率要求
大于 45°线以上的地方即剩余超过成本的地方都应进行交易;而相反的,一旦交易成本大于剩余,效率要求无需进行私人交易。这样保护产权的基本原则建立起来。
保护产权,第一种在赔偿金上,法律通过两种形式的赔偿结合起来,对过去的损害给予货币的补偿以及禁止未来带来损害的行为,即法律赔偿和衡平赔偿。第二种为禁令。在交易成本高时,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更为有效,而交易成本低时,更为有效的赔偿方式是禁令。在此基础上的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区别在于排他性和竞争性,而这两者之间的选择应该取决于私人执行和交换的成本是还是小于公共管理、政治上的讨价还价以及资源配置扭曲所带来的成本。最后关于财产的分配,税收作为一种再分配方式优于财产法。通过这一章我们了解了科斯定理的应用及原理,产权可以通过谈判实现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内部化的方式实现资源的收益和成本来实现财富的最大化。
接下来我们利用已经建立起来的框架和经济理论阐述了产权的四个基本问题。先占原则,即“在时间上领先,权利上优先”,清晰地说明了产权主体,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效率原则,常常是对某些具有“公共进入”特征的资源适用,公共进入规则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而私人产权则花费较高的排他成本。
在知识产权方面,知识资产具有扩散性和外部性,产品的使用者可以在不承担任何成本的情况下,分享到他人努力所得的结果,导致信息的需求者不会高成本和高风险地独立开发或通过谋求许可获得信息,这就使得知识的开发者通过出售信息或通过出售信息的载体产品谋求利润、获取创新活动的奖赏变得不可能。没有合理的财产制度,就不存在负担开发成本和得到必要补偿的激励,也就没有创新。知识产权制度构建了一个“衡平机制”:一方面,信息的创造者应当以公开、披露或者其他方式使知识社会化。另一方面,作为回报国家维持创造者一定范围内对知识的独占。首先是限定知识产权的时间期限。其次是通过收取知识产权费来促使权利主体早日放弃权利向社会开放使用。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限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在最后,我想谈一谈我对经济学的一种看法,最初对经济学有一种尊崇感,最容易想到的就是理性,而且法和经济学这门学科给我的感觉不应该是文史哲类的选修课,更应该偏向于社科类,接触起来感觉到了这门学科可以说在两者之间,在生活中有深刻的应用。由于不是专业课,很难真正潜心研究一下经济学,学到的东西只是浅显的一部分,对这两章的内容了解的较为详细,了解到了财产的一些理论基础和一些有关财产权涉及到的私人共有界定、赔偿、禁令等等,效率是这部分中主要讨论的出发点,将一些模糊抽象的概念方法进行了联系与比较,财产制度一套较为清晰地体系作为一些抽象权利的管理保护,真的是人类文化史的一个里程碑。
浅谈财产权财产法以
及财产的经济理论
----------《法和经济学》4、5章读书笔记
杨芷
3011208074
材料学院
第二篇:法和经济学总结
《法和经济学》作者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该书的第四章解决了财产法 的基本问题我将其进行了如下总结。
本章研究的主要问题有一、财产权是如何被建立起来的?二、什么可以被私有?三、所有者可以如何处置其财产?四、有关财产权侵犯的赔偿是什么? 财产是“一组权利” ,这些权力描述了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 些什么,包括对资源的占用、使用、改变、馈赠、转让和阻止他人的侵犯。财产法为资源的配置和财富的分配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具体内容包括:1.财产是一束权利,所有者是自由行使其权利的。 2.讨价还价博弈分为三步:建立风险值,决定合作的剩余和就分配合作的问题达成条件。 3.财产制度的起源:市民社会基础: 明确的产权制度;契约自由原则;责任自负制度。4.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私人谈判将导致资源最优的配置,无论产权在法律上的安排是怎样的情况。当交易成本足够地高,从而阻止谈判的进行时,资源的有效使用取决于产权是如何分配的。5.交易成本有三种形式:搜寻成本,讨价还价成本,执行成本。6.规范的科斯定理和霍布斯定理分别是: 构建法律以消除私人协商的阻碍; 建构法律以使私人之间的协调失 败所导致的损害最小。 7.财产是如何被保护的:赔偿金方式在交易成本较高时具有优越性, 禁令方式在成本较低时具有优越性。 8.公共产品在消费上没有竞争性; 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私人物品应该由私人拥有。 9.法律的制定对于一个人应该如何处置其财产施加了许多限制。 一般的规定是任何使用只要不干涉到其他人的财产或权利都是被允许的。
总之,对于“私人可以拥有什么” ,由于私人产品具有个人排他的特点,或者说在消费上具有对抗性,因此,对具有私人产品特性的资源建立和履行所有权的成本比较低,而建立 所有权代来的利用资源的效率就会提高。对于“所有权是如何建立起来的” ,法经济学是根 据自愿交换的谈判原理和博弈论的研究方法来进行分析的。在法和经济学上,我们也应尽可能多的考虑各种因素。
实际的分配与交易当中又会引出下一个问题。法和经济学家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 中曾说:当交易费用为零时,不同的产权界定不会影响资源配置的结果;反之,当交易费用不为了零时,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导致出现不同的配置结果。 对于 “所有者如何合法地“处置财产”和“如何保护财产权及赔偿对产权的侵犯” ,法经济学主要是根据经济学的外部性概 念加以区分的。我们将财产视为一束权利,并分析它们的激励效应。
法和经济学课程给我带来的收获不止是知识上的补充与学习,更是认知上的构建和拓展。经济学家在讨论经济问题时所考虑到的博弈双方的思维模式和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建立在对心理学研究的基础之上。这也许也是为什么很多经济学原理运用到其他方面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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