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时间:2024.5.19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根据中央、省、州、市纪委监察局有关重大事件申报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1、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及直属机关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上级部门到我校进行工作考察和调研,领导参加的各种重大事项的工作会议和重要活动;

3、项目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

4、大额经费(5000元以上)开支情况;

5、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7、每月重点工作安排及完成落实情况;

8、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9、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培训情况;

10、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单位全体职工要认真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确保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

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4、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2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分管领导批准后请示一把手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事项由班子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

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单位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篇:省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陕国资发[2007]12号

陕西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人民政府授权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 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中期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二)重大产权、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资产评估:重大产权、股权变动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重 1

大资产处?是指对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等资产的处?。资产评估是指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动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现时人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三)重大投资、融资: 重大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的重要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对外担保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 重大融资是指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

(四)资产重组:是指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对资产的重新组合。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六)重要子企业(全资、控股)主要负责人任免;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核准事项须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省国资委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

(一)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二)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 2

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

(三)企业设立子企业;

(四)企业的分立、兼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五)企业的主业确定;

(六)企业非主营业务单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金融投资、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跨省市投资;

(八)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其中,国有产权、股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九)企业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十)账面净值在500万元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净值10%以上的资产处?;

(十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破产、债转股等资产评估项目;

(十二)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清产核资及损失核销、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

(十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

(十四)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无产权关系、主营业 3

务关联度不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十五)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增发股票等融资行为; (十六)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和经营管理层收入分配方案;

(十七)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及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

(十八)重要子企业(全资、控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第六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报告。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

(二)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1000万元以上担保,或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10%、累计担保额达到净资产30%以上;

(三)规模较小的全资、控股子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的任免及考核办法、奖惩情况;

(四)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五)除核准项目外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六)主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

(八)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情况;

(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 4

重大财产损失;

(十)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十一)企业其他子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

(十二)其他需要备案告知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市,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省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省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议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

(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重组方案等需要上报的)。

(四)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条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控股、参股企业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向省国资 5

委报告。

第十一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省国资委。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二条省国资委对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省国有经济布局与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三条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企业重大事项的核准事项;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企业重大事项的备案事项。

第十四条备案事项经合规性审核后,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决策程序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企业的核准事项须经省国资委审查回复后方能实施。省国资委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要给予明确回复。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请示省政府决定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

第十六条企业的备案事项应于实施之日前7日内向省国资委报送。如省国资委提出异议,企业须按要求对备案事项 6

进行调整后再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按照本规定需要报请省国资委核准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监事会要加强日常监督,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企业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企业,省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省国资委核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国资委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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