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调研扶贫工作时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凉府函〔2007.txt人和人的心最近又最远,真诚是中间的通道。试金可以用火,试女人可以用金,试男人可以用女人--往往都经不起那么一试。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杜青林、欧泽高同志在马边彝族自治县调研扶贫工作时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凉府函〔2007〕6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省委书记杜青林同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欧泽高同志在马边彝族自治县调研扶贫工作时的讲话已以《办公厅通报》(第26期)、《州办通报》(第68期)印发各县市和州级有关部门,州委书记吴靖平、州长张支铁分别作了重要批示,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深刻领会,把握实质,增强扶贫开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青林、泽高同志的讲话十分重要,提纲挈领,指导性和针对性强,对我州各项扶贫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特别是青林同志的讲话,对民族地区的产业开发、改善民生、帮扶解困以及科学整合和有效利用扶贫开发资金,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扶贫的新格局,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县市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体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各级政府要把扶贫济困摆在更加重要的工作位置,进一步深化对扶贫开发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坚持科学发展是扶贫开发的第一要务理念,以脱贫致富、改善民生为扶贫开发的根本任务,切实增强扶贫开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坚强的决心、良好的作风、强有力的措施,科学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合力攻坚,扎扎实实做好扶贫开发工作。要把讲话精神的学习与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的学习结合起来,作为“富民惠民、改善民生”作风建设活动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各县市政府党组要专题学习,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开展大讨论,找问题、添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进扶贫开发工作。
二、增添措施,狠抓落实,开创扶贫开发新局面
构建和谐是发展基础,改善民生是发展目的,实施扶贫解困是实施“惠民行动”、构建和谐凉山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肩负着扶贫济困的责任和使命,要带着深厚的感情投入到扶贫开发工作中,要按照省委领导的重要讲话要求,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统筹型、捆绑式”扶贫方针和“整村推进、成片治理”的扶贫开发战略,实施扶贫、济困、社保“三位一体”的扶贫模式。同时,要立足实际,认真研究扶贫开发工作所面临的形势,认真研究当前农业农村及贫困村、贫困户的特点,科学制定扶贫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要锁定贫困对象,以最困难的村、最贫困的人为重点帮扶对象,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村为单元,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解决群众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项目、资金、技术服务同时进村,杜绝“路边村”、“关系村”、“政绩村”,切实做到工作到村、帮扶到户,整村推进。针对贫困地区自然环境恶劣、生产生活条件差、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种植养殖业落后、信息交通闭塞等困难,把扶贫开发规划与新农村建设规划有效对接,制定扶贫济困规划,从贫困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困难和问题入手,围绕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建设、产业建设等方面做好扶贫规划。进一步抓好“三房”改造、新村建设、移民扶贫、产业扶贫等工程。“三房”改造、新村建设、移民扶贫是解决生存难问题的重要措施,是扶贫开发的重点;产业扶贫是解决贫困群众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是解决贫困村发展难的关键措施,是扶贫开发的核心。要按照青林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在产业开发中,打好“资源、特色、生态”三张牌,实施好“产业化、市场化、标准化”三个战略,建设支柱产业,
着力培育“一村一品”,实现主导产业强村。要整合扶贫资金,发挥各部门“同炒一盘菜、各记其功”的作用,加强和改善贫困村的房、路、火、水、电、土、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加强社会公共事业建设,把解决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与解决贫困村的教育、科技、卫生、文化及社会保障等困难结合起来,实施综合一体化扶贫。坚持科学统筹,捆绑各方资金,坚持“1+9”的扶贫机制,采取部门齐抓、社会共管的办法,整合利用好扶贫资金,形成合力攻坚。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力度,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专帐专户,坚持公示制、县级报帐制和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制,加大项目资金的清理审计力度,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现象。
三、广泛动员,全民参与,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合力扶贫的新格局
要充分发挥扶贫开发政府主导作用,继续实行对口帮扶措施。州、县市党政机关帮扶部门,要坚持定点帮扶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加大资金、技术、人才支持,研究探讨扶贫开发新思路、新模式、新举措,拓展扶贫领域,逐步扩大扶贫规模,提高帮扶水平,直接帮扶到村、落实到户,做到真扶贫、扶真贫。高度重视社会扶贫,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继续开展各种形式的扶贫济困活动,争取社会捐助,鼓励各种经济实体参与扶贫济困,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帮扶、合力攻坚的联动格局。
各县市政府学习贯彻省委领导重要讲话的情况要书面报州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抄送:
第二篇:20xx商资函50
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商资函[2007]50号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国务院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以下称《意见》)。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意见》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取得一定的实效。但少数地区仍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和监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依法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
二、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
(一)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
手续。
三、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外汇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以采取蓄意规避、虚假陈述等手段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将对其擅自汇出资本及附生收益的行为追究其逃骗汇责任。
四、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当遵守商业存在原则,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五、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
六、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对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或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
七、对地方审批部门违规审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将予以查处纠正,外汇管理部门对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汇登记等手续。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