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之
借款管理制度及审批程序(范本)
为规范借款管理,减少资金不合理占用,规避借款坏帐损失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借款按性质和用途不同分为:员工因私借款、员工因公借款、员工备用金借款。具体管理制度及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第一条 员工因私借款
一、 公司原则上不对个人借款,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借款人出
具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确认,由财务部经理审核,报公司负责人审批后借支。
二、 借款人凭借款单办理借款手续,所借金额不应超过借款人
月工资总额的50%。
三、 员工私人借款将在工资发放时予以扣回,特殊情况另行审
批。
四、 对于因相关责任人工作疏忽,造成借款人的借款无法收回
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二条 员工因公借款
一、 因公借款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材料物品采购、购买办
公用品、其他业务需要等。
二、 因公借款,应根据业务事项分别填写《出差申请表》、《业务
招待费申请审批表》、《采购材料用品审批表》、《购买办公用品审批表》等;
三、 借款人填写《借款审批单》连同上述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
或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公司负责人签字核准,送财务部经理审核签字后办理借款手续;
四、 因公借款若无特殊原因应在该项事务完成返回后五天内向
公司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并结清借款。
五、 无故不办理报销手续又不归还借款的,不得再借款,所欠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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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经催收无效的财务部有权在借款人的工资中扣回。
第三条 员工备用金借款
一、 备用金借款是为了方便有采购和其他经常业务的员工。对于
需用备用金的员工,应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备用金审批表(借款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公司负责人批准,财务部经理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
二、 备用金应专款专用,财务部有权检查备用金的使用情况。
三、 备用金借款实行“前帐不清、后款不借”原则,借款人应定
期报账并核销备用金;
四、 所有借支备用金的员工,在年度终了前或离职时应将所借
备用金结清,未结清部分公司有权在其工资中扣回。
第四条 特别审批
因公司负责人出差在外未能签字时,可电话请示并获批准,经财务部经理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待公司负责人返回公司后,由出纳员及时办理补签手续;
第五条 借款的归还
一、 员工借款后,因公务取消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借款的应及
时将借款归还,不得挪作他用;
二、 超过借款期限又无正当理由不归还借款,经催收无效的,
财务部将在其工资中直接扣回而无需其本人同意。
第六条 借款借据及账务处理
一、 借款借据作为财务会计的重要凭证,原则上留存在财务作为
记账凭证,借款人报账归还借款后,由出纳员向借款人开具收款收据作为还款依据;
二、 短期或临时借款的,借款借据可作为出纳现金抵账,借款人
报账归还借款时借款借据退回借款人,
第七条 借款责任
个人借款无法收回的,视具体情况分清责任,如属审批人责任 的则需承担相应的损失,非个人责任或其他情形的损失经公司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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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批准后作坏账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xx年 月 日起试行。
共 3 页 -第 3 页20xx年 月 日
第二篇:职工借款管理制度
职工借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借款行为,减少资源不合理占用,规避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所属各部门人员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借款范围、分类及管理
第三条 职工借款仅限于现金使用范围内,须由职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公务支出。
第四条 借款主要为个人借款和备用金借款。个人借款是指职工因公务须以现金支付相关款项,临时向财务借支一定额度的现金,主要包括:差旅费、公务接待、零星办公用品采购等。备用金借款是指因公务须以现金支付相关款项,并且因发生频率较高,须借支一定额度现金,在一定期限内用周转的现金,如食堂用款。
第五条 备用金的设立和管理必须落实到责任人,由责任人办理借支手续。
第三章 借款程序
第六条 借款申请。凡借款,由借款人填写借支申请单。借款人在借支单上,需详细填写所属部门、借款用途及借款人姓名。另外,借款需提前一天向财务预约。
第七条 借款审批。个人借款10000元以下由部门负责
人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财务负责人复核签字,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还须经主管财务副主任签字。备用金借款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财务负责人复核签字。
第八条 借款款项付出。借款人将审批后的借支单交财务部门,审核后出纳据此付款。财务部门严格遵循“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
第四章 借款归还
第九条 个人借款应及时归还。其中差旅费借款必须在差旅结束7日内办理差旅费报销还款手续。购买公用物品、公务接待等支付的款项借款必须在三天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预期内归还,须办理续借手续,并注明续借理由。前次借款无正当理由未还清者,不能办理续借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相关规定、制度如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二00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