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渝津字第 号
电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
购方(甲方): 销售方(乙方):重庆吉祥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重庆江津区几江鼎山大道人大综合楼 电话: 电话:023-47567001 传真: 传真:023-85566320 邮编: 邮编:40226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江津支行几江分理处 账号: 账号:1501090120010000910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重庆吉祥电梯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销售并安装电梯事宜,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 工程造价
1.合同价款:本合同总价按人民币 元(小写: 万元整)包干;本合同总价包括:电梯设备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电梯安装和调试费、检测验收和注册费、壹年保质期内零部件更换、维修保养费等费用。(电梯年检测有使用单位负责)此合同价为含税价,即包括所有税费的价格。
1.1电梯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金额
1
1.2乙方对电梯质量承诺:设备保修期为壹年,时间从电梯工程竣工、经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验收合格甲方付清应付款后,乙方交付甲方使用,电梯从验收合格开始计算免保期时间。
1.3所有电梯整机免费实行壹年包修、包换(包括易损、易耗品的更换、补充)。
1.4人为损坏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须另收费). 二、付款方式及期限
2.1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本合同生效后 三 内,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合同定金,按合同总价的10%确定,即人民币 圆整(¥ 元)。
2.2电梯制作进入排产程序时,甲方应付乙方设备预付款,按合同总价的20%确定,即人民币¥ 元。乙方收到货款后才能发出设备。
2.3自乙方设备生产完成,准备发货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50% 即人民币 圆整(¥ 元)。
2.4自乙方电梯安装完工,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18 %即人民币_________ ___ 圆整(¥ 元)。
2.5甲方滞留设备款的 2 %即人民币 圆整(¥ 元)作为质保金,甲方使用12个月无重大质量问题,经特种设备安全检测部门年检合格即退还质保滞留金,且年检费用由甲方负责。
2.6乙方出具电梯设备及其他相应#5@p。 三、双方责任
3.1 甲方责任
3.1.1 负责电梯井道的土建工作(包括:门套、招唤盒、机房机座、承重墩(孔洞)、缓冲器座 等的混凝土灌注)及提供现场安装使用的少量土建材料(包括水泥、沙石、钢筋)。负责电梯安装 后的修补土建余尾工程。
3.1.2 提供施工用电,并把电力电源线(三相五线380V)引至电梯机房正式电源箱内,提供防火 装置(泡沫及1211灭火筒一个,完工后放置机房)。
3.2 乙方责任
3.2.1 负责电梯的安装及调试。
3.2.2 给予甲方电梯井道土建技术指导,监督其施工。并在质量范围内协助甲方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
3.2.3 负责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电梯的报装、报检手续,在电梯安装完工经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报国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3.2.4 提交生产、运输、安装、调试计划,并接受甲方监督。
3.2.5 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因安全事故所致的各项法律责任。 2
四、工程验收
本设备经当地政府职能机构检测单位验收合格即视为产品合格,如因土建质量问题未达标,由土建方负责整改,因电梯质量问题由电梯公司负责。
五、 违约责任
若发生以下情况,将视其为单方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叁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同时违约方仍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5.1乙方未经甲方批准将本工程转包或者部分分包给他人。
5.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造成工期延误超过30天。
5.3乙方提供的电梯设备不符合合同附件要求。
5.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合同款。 六、合同解除
6.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7.1双方友好协商;
7.2依法向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8.1本合同经甲、乙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2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本合同正本壹式二份,甲、乙二方各执壹份,副本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单位(签章): 乙方单位(签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3
设
备
合
同
4
第二篇:电梯设备购销合同
电梯设备购销合同
需 方:
供 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电梯设备购销合同
需方:
供方:
甲方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经过对所需电梯进行招标,确定乙方为供货商。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单价、金额:
1、本合同单价为含税综合单价,合同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设备制造费、包装费、装卸车费、运输费、保险费、利润、税金、安装交验前的保管费、操作工技术培训费、免保期保修费、轿厢装修费等所有费用,合同执行期间无论材料市场价格浮动、政府政策变动或其他任何原因,本合同约定单价和总价均不予调整(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更改的除外)。
2、本合同约定单价和总价不含安装调试费、及其辅助工程费;
3、电梯主要部件的规格型号、产地、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一《GVF-II技术规格表01,02,03,04》;随机附件、专用工具及资料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二《随机标准附件、专用工具及随机资料清单》;乙方必须随机免费提供电梯井道内以及轿厢至监控中心的视频电缆,视频电缆长度(含预留长度)≤300米/每台;若视频电缆长度超过300米/每台,则超过部分按本合同约定单价予以结算;同时乙方还必须随机提供安装在消防控制中心用于三方对讲的电梯专用电话(共4台),乙方对此均无异议。
二、产品的质量标准及电梯轿厢装修标准:
1、电梯质量须满足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GB10058《电梯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并符合深圳市有关部门的各种规定(质量标准包含但不限于以上)。
2、乙方保证所供电梯为原装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制造的产品,产品为优质、全新未使用过的、配套齐全的产品;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性能满足国家及深圳市相关质量标准。若发现乙方所提供的电梯为非全新或非原装或产品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和各种参数的旧电梯或质量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自愿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向甲方支付该电梯价格10倍的违约金,乙方对此无异议。
3、电梯轿厢装修标准如下:
吊 顶:拱形吊顶(具体款式以甲方书面认为为准);
通 风:左右两侧轴流风机风扇通风;
两侧壁:3×0.3聚晶玻璃(钛金银S1009)+2×0.225镜面不锈钢;
后 壁:载重800KG电梯:2×0.2发纹不锈钢+1米镜面不锈钢,载重为900KG电梯:2×0.3发纹不锈钢+1米镜面不锈钢;
前 壁:操纵壁、镜面不锈钢;
轿 围:发纹不锈钢;
轿 门:门灯横梁,发纹不锈钢;
轿内显示:CI-51A;
操纵箱:OPM-B(镜面不锈钢面板)。
三、设备交货时间与交货地点:
1、设备交货时间: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提供正确的土建施工图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图纸后10日内,绘制电梯土建井道图纸一式四份给甲方书面确认(甲方需5日内确认完毕,逾期未确认的视为已确认完毕),并随时负责指导甲方完成与电梯相关联的土建工作。
2、具体供货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甲方需在具体供货时间的120天前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20日内,必须将本合同约定的电梯相关设备分批供应至甲方工地;交货地点即货物送达地为甲方施工现场指定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中心区“幸福海岸”二期工地)。
3、运输及装卸车均由乙方承担并负责所有费用,运输途中货物的安全与完整无损也由乙方承担,若有损坏应无偿予以更换。
4.乙方在约定期内未收到预付款,或双方未对产品技术规格及土建设计确认的,乙方的交货日期将根据预付款收到的时间或电梯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及土建设计确认的时间(二者中以后一时间为准)以月为单位顺延.
四、设备供货要求及验收方式:
1、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必须采用相应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物采用木箱且不回收;乙方对本合同约定产品的包装必须适合长途运输,便于吊装;货物到场时包装必须完好无损。所有包装必须适用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盗、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包装需注明吊装位置,凡因包装或其它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等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负责所有费用。
2、乙方应随货如实提供国家检测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产地证书、质量保证书、操作保养电气原理图等技术手册、使用说明、装箱清单等相关资料文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每批次产品到货前,乙方需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到货时间、数量、装箱清单、报关相关文件,以便甲方确认,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场。
4、乙方送货时应提供送货单一式二份,由甲方指定专人按合同约定验收并签字确认,该签字仅表示对货物名称、规格、颜色及表面状况、供货时间的确认,不表示货物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5、货物到场后,甲方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交验(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开箱,否则由此引起的零部件遗失或损坏由甲方承担)。货物到场后直至交付安装单位前的保管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交付给安装单位后的保管责任由安装单位承担,凡因货物保管不当致使货物的遗失、受潮、受腐、受高温等影响而造成货物不能正常安装或正常运行的,均由保管单位承担所有责任并负责所有费用。如货物到场20天后,因非乙方原因导致电梯不能安装的,自第21天起保管责任由甲方承担。
6、货物经安装单位安装完毕,且经过乙方专业技术人员自检验收合格后,甲方协助乙方报工程所在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并取得合格证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并按深圳市档案部门的要求编制成册后,甲乙双方开始办理电梯移交手续。
五、土建及安装要求:
1、甲方对电梯井道的土建施工必须按经甲乙双方确认的电梯井道土建设计图纸及图上的技术说明进行施工,包括井道内预埋件、牛腿预留和设置、控制柜座、缓冲器座等的混凝土灌注。
2、本合同约定电梯的安装由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安装,双方另行签订安装合同。
六、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含1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日顺延,下同)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即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壹佰元整(¥: 188100.00 元)整作为定金;
2、发货前120日(含12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日顺延),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价款的25%,即人民币 玖拾肆万零伍佰元整(¥:940500.00元)整作为预付款;
3、货到工地,经甲乙双方、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交验签字认可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价款的68%,即人民币 贰佰伍拾伍万捌仟壹佰陆拾元整(¥:2558160.00元),同时乙方向甲方开具占本合同约定设备总价款8%即人民币叁拾万零玖佰陆拾元整(¥:300960.00元)的银行质量保函(银行质量保函期限为2年),乙方承诺银行质量保函能够按保函中约定的条款向深圳的买方支付质量保函金;如货到工地10天后,非乙方原因导致仍未交验完毕的,甲方也应在货到工地15天内支付本合同约定总价款的68%。
4、本合同约定总价款的2%,即人民币柒万伍仟贰佰肆拾元整(¥:7524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贰年的质量保修期(自电梯安装调试合格且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合格证之日起计)满后20日按实无息支付(扣除乙方在保修期内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5、本合同约定在甲方支付各款项前,乙方必须先如实提供国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由此造成甲方的工期延误等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负责所有费用。
七、保修条款:
1、保修期:本合同约定电梯设备的免费保修期为贰年,保修期自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合格证 之日起计。
2、在保修期内,对甲方提出的合理服务请求或故障申报,乙方必须在4小时内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并处理,若乙方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经三次维修还不能解决故障,甲方可另请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此无异议。在贰年免费质量保修期内,凡因乙方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均由乙方免费更换新件并达到新机的性能要求,保修期内的所有备品、备件及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备品、备件及维修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保修期满后,电梯故障维修也由乙方负责,费用甲乙双方予以协商,乙方自愿承诺按最低价提供备配件并终生提供维修和售后服务。乙方对电梯的保养作业时间应利用夜间或非繁忙时进行,不得影响甲方或他人的工作或休息;在重大节假日为甲方提供特约维修保养服务;
3、乙方自愿承诺终生向甲方优惠供应该批电梯所需的原厂零配件和日常消耗品等售后服务,并保证在甲方提出需求时,2小时内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
4、灯具免费保修两年,灯管和灯泡免费更换两次。
八、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如乙方主张权力时,甲方同意按国家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扣除利息税后的利息额),计息期限为合同约定支付时间到实际支付时间。
2、甲方在支付合同价款时,如因金融机构休假或其它原因而造成款项不能按时支付,甲方不承担第1条所述违约责任。
3、甲方如因经营调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甲方可与乙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乙方不得拒绝,并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约定总价款20%的违约金。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予以供货(若合同没有约定时间则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每延迟一天乙方自愿从第二天起每天按延期货物价格的万分之五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延期天数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不能供货部分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还必须承担按照法律规定应予以追究的责任及费用。
2、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并指导完成土建等所有与电梯有关的土建施工事宜。
3、乙方必须指派专业工程师对电梯进行调试和操作培训,并免费为甲方电梯工作人员提供电梯的使用和保养等操作培训和终身电梯技术咨询服务,为甲方建立电梯工作条例和各项操作使用规章制度。(详见本合同附件四《售后服务承诺书》);
4、因乙方产品设计或制造等质量问题导致没有通过验收,乙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并在30日内向甲方送交本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按照法律规定应予以赔偿因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逾期10日未交送合格产品,或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第二次仍没有通过验收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立即退还所有不合格产品已收款项,并承担按照法律规定应予以追究的违约金及由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5、若因乙方所供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导致所有安全事故,经政府相关部门鉴定确认后,乙方自愿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应予以追究的违约金及由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使设备验收合格也不能免除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而乙方需承担的质量责任,乙方对此均无异议。
6、如乙方在向甲方供货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7.因非乙方原因使得安装不能正常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乙方将不承担产品安装验收和整机运行质量的责任。
九、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导致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2、因不可抗力导致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包括导致延期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相应的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3、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可免除其责任;
4、因不可抗力影响履行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充分而有效的证明,否则,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5、本合同约定不可抗力界定为:战争、瘟疫、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七级以上(不含七级)地震、十二级以上(不含十二级)正面登陆持续1天的台风、降雨量24小时内达到500MM以上。
十、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1、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肆份。
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生效。
3、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后直至甲乙双方各自履行完其义务且保修期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合同解除: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第八条第(一)点第3款、第八条第(二)点第1款、第八条第(二)点第4款和第5款”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即予以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十条约定处理。
5、合同解除后工作: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3天内无条件退场完毕。合同解除后,不影响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质量责任条款。
十一、其它事项约定:
1、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提取本合同产品的,乙方可免费保管30天,自第31天起,甲方按如下价格向乙方支付仓储费:每台100元/天,该仓储费在乙方发货前付清。在甲方支付仓储费之后,产品质量保证期顺延。
2、不论何种情况,甲方在没有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而提取产品的,该产品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可另行转让和处置。
3、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所列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与本合同有冲突之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本合同附件明细为:
合同附件一:《GVF-II技术规格表01,02,03,04》;
合同附件二:《随机标准附件、专用工具及随机资料清单》
合同附件三:《电梯主要进口件清单》;
合同附件四:《售后服务承诺书》;
合同附件一:
GVF-II技术规格〖合同号:06GZRL0558〗表01
注:1.轿内铭牌HITACHI。
合同附件一:
GVF-II技术规格〖合同号:06GZRL0558〗表02
注:1.轿内铭牌HITACHI。
合同附件一:
GVF-II技术规格〖合同号:06GZRL0558〗表03
注:1.轿内铭牌HITACHI。
合同附件一:
GVF-II技术规格〖合同号:06GZRL0558〗表04
注:1.轿内铭牌HITACHI。
合同附件二:
合同附件四:
售后服务承诺书
1、我方承诺为幸福海岸二期项目电梯,提供电梯销售,安装,及2年的优质售后服务的一条龙服务。
2、 我司承诺对电梯设备提供终生售后服务。
3、 在保修期内,对甲方提出的合理服务请求或故障申报,我方保证在4小时内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并处理,当电梯发生如困人等紧急事故时,我司保证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
4、 我司承诺为电梯用户免费提供终生电梯技术咨询服务。
5、 重大节假日我司可免费提供维修保养。
6、 我司可利用夜间或非繁忙量时间作为保养作业时间。
7、 在产品2年质保期满后,在同等资质和专业服务条件下,贵方继续委托我方负责电梯的维保工作,我方承诺将贵方电梯纳入我方24小时全天智能遥监系统(此为电梯行业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唯一正式投入运作的电梯监控系统,该系统可以彻底消除电梯故障隐患,防范于未然,现我方在深圳罗湖区设有该遥监系统的分中心,可以为贵方提供更加贴身、及时的服务!);
合同附件五:
质量保函
保函编号:
开立日期:
致: 公司:
应 (以下简称“卖方”)的申请,我们 银行 分(支)行兹开立以 (以下简称“买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质量保函,担保金额为RMB (人民币 元整)。
我行在此担保卖方将严格执行合同有关质量条款,确保质量,并按合同规定履行其质量担保期内应尽的义务。
若卖方不能正常执行上述保证,买方有权凭索赔书及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鉴定证明(该证明显示卖方未能严格执行合同有关质量条款)直接向本银行要求不高于担保金额RMB (人民币 元整)的赔偿,我行将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无追索的向你单位支付上述赔偿金额。
本保函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失效。
本保函到期后,请将本正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但无论正本是否退回,本保函均告失效。
任何索赔要求务必于上述到期日之前送达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