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事项的通知 闽卫科教函〔20xx〕404号
为切实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
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xx〕204 号)、《关于印发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卫科教〔20xx〕59号)和《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闽卫科教〔20xx〕6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保证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开展,针对前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中新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单位选送的培训对象范围
20xx年起,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新招聘(含
在编和非在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单位人”)均属单位选送的培训对象,在培期间享受所属医院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补贴和社会保障等待遇。“单位人”在参加报名培训时应如实填报所属单位,培训基地所在医院招生时必须对其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如与原单位签订的送出培训协议、原单位出具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介绍信等),按“单位人”或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培训对象(以下简称“社会人”)明确
划分,并在培训对象进入培训时与其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
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将“单位人”按“社会人”的身份送出培训,使其享受所属医院同类人员待遇的同时获得财政及培训基地按“社会人”标准给予的生活补助。一经发现,按照已领取财政补助的五倍数额退还。
二、确保“单位人”返回原单位工作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选送单位在送出“单位人”参加培训时应与其签订相关协议,要求其培训结束后必须返回原单位工作。同时,采取以下措施保证“单位人”培训结束后返回原单位:
(一)“单位人”如在培期间与原单位解约并继续培训者,其生活补助标准仍按“单位人”标准发放。如被其所在培训基地聘用,立即终止其培训资格,并取消其自终止之日起两年内的参加培训报名资格,再次参加培训不享受财政给予的生活补助。选送单位应及时将与其解约的“单位人”名单报省卫生厅科教处备案。
(二)在培期间及培训结束后三年内,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不得聘用(含在编和非在编聘用)在本院参
加培训的外单位送出的“单位人”,否则取消该学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
(三)“社会人”所取得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由培训基地医院转发给个人;“单位人”所取得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由培训基地医院转发给选送单位。
三、外省及海外生源来闽培训应具备的条件 外省生源为省外(或海外)全日制普通高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毕业、非福建省户籍的中国大陆公民;海外生源为取得教育部认可的中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及外籍人员。外省生源和海外生源分别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参加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一)海外生源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并在我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业,可以“单位人”身份报名参加培训。
(二)外省生源的“单位人”按选送单位培训学科要求可直接报名参加相应学科培训。
(三)外省生源的“社会人”须参加由福建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资格考试(每年x月举行,在福建省住院医师/专科医
师培训网站通知及报名),考试合格者取得报名参加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格。
四、“专升本”学历人员参加培训条件
20xx年起参加工作,最高学历为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本科学历培训对象只能以“单位人”身份报名参加培训。
五、毕业研究生培训轮转管理
(一)培训年限认定
毕业研究生培训年限继续按《关于印发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执行,部分特殊情况认定如下:
1. 已取得研究生学历未取得学位者参照同学历医学科学学位研究生培训年限进行临床实践能力培训。
2. 20xx年x月之前曾在三级医院培训、工作累计满三年的毕业研究生,可直接申请参加《危重急症抢救流程解析及规范》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
(二)加强毕业研究生的临床轮转
培训期限为一年的毕业研究生不再在其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的专业(亚专科)内轮转;培训期限为二年的毕业研究生在其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的专业轮转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六、报考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的审查要求
(一)20xx年及以前进入我省19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单位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按《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全国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补充通知》(闽卫人函〔20xx〕68号)执行。
(二)20xx年起新招聘进入我省二、三级医疗机构(含民营)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报考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且报考专业所属普通专科应与培训学科一致。
(三)具有医学博士学位的医师可先行报名参加临床、口腔类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在报考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必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建设的通知粤卫办〔20xx〕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建设的通知
粤卫办〔20xx〕26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xx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省要在实现药品阳光采购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建设,完善阳光用药监管行为,促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阳光用药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阳光用药制度的重要性,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把建立阳光用药制度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规范用药行为,加强用药监管的重要举措,切实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治疗成效,降低患者医药费用,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
二、加强领导,明确阳光用药制度实施的责任主体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建设和运行监管。我厅成立广东省阳光用药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药政、医政、监督工作的厅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主要包括药政处、医政处、农卫处、妇社处、驻厅监察室等,由药政处、医政处牵头具体组织实施。
省卫生厅成立全省药事管理与阳光用药专家组,负责对省直、部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阳光用药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管理;协助省卫生厅对全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技术指导、综合评估和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阳光用药制度的责任主体。药学部门牵头具体组织实施,医务部门、纠风监察部门参与。医院药学部要把建立阳光用药监管制度与处方点评制度结合起来,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规范开具处方
行为,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进行内部公示和点评,实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医疗机构应成立“阳光用药监管小组”,组长由医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药学部、医务处(科)、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以医院“处方点评专家组”成员为主,增加监察、信息部门负责人。
医疗机构“阳光用药监管小组”的职责包括:(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阳光用药制度及阳光用药监管制度的实施细则;(二)根据阳光用药监控的数据和信息,对本机构单品种用药金额、医师及科室用药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价,定期通报和公示,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三)参与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理;(四)定期审核“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报告。定期组织阳光用药和处方点评工作会议;(五)协调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对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抗菌药物应用品种和限制使用品种的讨论,淘汰一些存在质量、疗效、安全等问题的抗菌药物,停用使用金额过高、严重不合理及耐药率发生高的抗菌药物。
三、规范阳光用药行为,促进医务人员合理用药
医疗机构要加强药物临床运用的管理。建立本机构的用药目录、药品处方集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南,贯彻执行国家和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药物使用和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并促进医务人员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遵循安全、有效、价廉、适当的合理用药原则,按照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
医疗机构要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分级管理制度。要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xx〕48号)、《20xx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xx〕56号)、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xx〕38号)的有关规定,设立本机构的《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目录》,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40DDD以下;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要建立和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医院药学部要配合医务和院感部门,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40%、50%、75%的抗菌药物,应当分别设置使用条件和权限,从预警信息、慎重用药、参照药敏试验结果用药,及至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
要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使用,三级综合医院抗菌药物(不包括抗真菌药物)使用金额占医院药品使用总金额≤20%;二级综合医院≤15%;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抗生素使用比例,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近三年的使用情况制定,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阳光用药监管,及时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阳光用药监管,应用计算机信息化、电子化平台,建立处方(医嘱)及药品监控筛查制度,设计多维和立体的筛查指标,适时、动态监控全院单位时间内全部处方(医嘱)和药品使用情况。重点监控医疗机构、各临床科室和医生的单张处方(医嘱)金额、一定周期内某种(类)药品的用量和细菌耐药率超过50%、70%的抗菌药物。
各医疗机构要加快建立信息化、电子化的阳光用药监管平台。要将监管平台与医生工作站、药师工作站及护士工作站共同组建的安全用药平台联网,对医疗机构、科室、医生处方(医嘱)用药情况进行在线追踪监控和信息公开,实时对全院用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控和筛查的重点项目和内容包括:(一)加强处方用药监管:重点监控处方或单个患者医嘱中药品使用的品种数、用量和金额(或治疗费用)等重要信息。对处方金额、单病种用药金额、抗菌药物及辅助用药金额进行筛查和排名,重点筛查大金额处方;(二)加强药品使用监管:监控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频次和金额比例,医院药品收入比例,科室药品收入比例,抗菌药物用药金额占全院总用药金额的比例,门诊和住院病人抗菌药物使用率,注射剂使用率,医院或某科室单品种用药金额。
要把阳光用药监管结果与专项处方点评工作结合起来。医院要对“处方用药监控”和“药品使用监控”工作中动态筛查出的大金额处方(医嘱),药品使用金额排序前10位的抗菌药物(品种、分级、用量等)、辅助用药、能量补充用药的处方,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等,进行专项处方点评。通过处方点评促进用药合法性、科学性和经济性的分析和评价,确保对非常态化用药能够及时发现、预警提示、评价分析。
要对不合理用药进行及时干预,促进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和廉洁行医。医院“阳光用药监管小组”组织处方点评及阳光用药监管工作会议,通报信息,对典型处方或医嘱进行学术讨论和合理用药评价。对于使用金额排在前10位药品的规格、单价、使用数量、总金额、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每月内部公示一次。甚至对存在严重不合理用药问题的药品做出停用处理。
五、完善体制机制,推进医疗机构阳光用药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药物政策、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相关规定和基本药物制度,掌握阳光用药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阳光用药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强化医务人员阳光用药的自觉性,定期开展阳光用药的评价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通过阳光用药网络监督平台对医疗机构用药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把阳光用药作为本单位医疗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报告表” (见附件),规范处方(医嘱)用药相关数据的采集、归类及上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要建立健全相关奖惩制度,将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服务质量和医德考评内容,并与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晋升、职称评聘及推荐进入各级相关专家库等挂钩。
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要重视在阳光用药监控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举报反映的情况,并有针对性地组织核查,督促医务人员规范用药行为。对严重违反用药规定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理;对涉嫌违法的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20xx年x月二十三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