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人:华诚博远(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观澜天下住宅小区施工图,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
设计费等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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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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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711400元(大写:柒拾壹万壹仟肆佰元整)人民币(含税价)。最终结算以实际完成的设计工程量为准。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按以上比例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实际设计费按施工图设计最终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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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
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
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
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
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
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
时,双方需签订书面协商意见,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以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
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
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设计方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
员,发包方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费用由设计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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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
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
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
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
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
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
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1. 国家现行政策法规
2. 国家现行设计规程规范
3. 甲方提供的技术标准及要求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
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
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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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
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
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二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
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
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但对正常工作不应另行收费。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
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
情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
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
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
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
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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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
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
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
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1%,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
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
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延期30天以上时,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设计总价款的1%。
7.5施工现场出现的技术问题,设计方应积极配合并解决技术问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超过两天未到现场。延误一次扣除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
7.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依法双
倍返还预付款。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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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有关问题时,设计人应全力积极的给予配合,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
设计人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
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10份,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
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
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
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
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
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
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
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的协商意见书。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
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 9 ?
8.8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贰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预付款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
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
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其它约定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本合同中第五条、6.2.6、7.1、7.5、8.9条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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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华诚博远(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北京西客站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321 100 100 100 114 1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 案 号: 经 办 人:
备案日期: 鉴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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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住宅小区修建性规划设计合同4
住宅小区修建性规划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南海学府花园项目
工 程 地 点:南洋大道315号
合 同 编 号:11-02——01
设计证书等级:规划设计甲级
设 计证书 号:10——建字010号
委 托 人:南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 计 人:南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签 订 日 期:20xx年10月28日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南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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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南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 概述
1.1 规划名称:南海学府花园项目
1.2 规划地点:南洋大道315号
1.3 规划规模:46668平方米
第2条 甲方职责
2.1 负责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负责:
2.1.1 规划设计委托书(附规划设计要求);
2.1.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用地红线图;
2.1.3 南海市城市规划局规划设计要点批文复印件及有关的建设批文复印件;
2.1.4 周边及规划区内已建成的有关市政工程设施和道路坐标标高资料;含各类市政管网设施的现状埋设、分布[包括给水、排 雨、排污、煤气、电力、电讯、河涌、水闸等的标高、管径、埋深、路由、接线 (管) 方式等];
2.1.5 比例尺为1/500或1/2000的实测地形图两份及电子地形图一份用于规划设计;
2.1.6 其他相关资料。
2.2 如有需要负责组织项目设计成果的评审会议和承担相关的评审费用,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2.3 如有需要负责组织和承担与项目相关的参观考察工作和经费。
2.4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期如数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
2.5 对乙方的设计回访工作给予支持,提供方便。
2.6 甲方应保护乙方设计的所有文件资料、数据、计算机软件和专利技术等,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和文件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范围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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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乙方职责
3.1 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规划设计要求和规划管理部门设计要点,并依照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技术要求,按双方拟定的工期进度,按时、保质、保量提供规划设计图纸及文件资料。
3.2 如有需要,负责对规划设计成果经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作不超出甲方原定委托范围和内容的必要调整和补充。
3.3 协助甲方办理本规划设计项目报建报送工作。
3.4 负责向甲方对本规划设计项目范围内的相关技术交底。
3.5 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3.6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以下设计成果:
3.6.1 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阶段(一式六份):
a、 基地区位图;
b、规划总平面图;
c、 规划说明书。
3.6.2 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定阶段(一式六份及电子文件一份):
3.6.2.1 规划设计部份:
a、 基地区位图;
b、规划总平面图;
c、 绿地系统规划图;
d、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图;
e、 竖向规划图;
f、 规划说明书。
第4条 工期和技术要求
4.1 签定本合同及甲方提供上述全部资料后,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本项目初步规划总平面方案图;方案经甲方审议同意并反馈给乙方后,乙方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图纸,规划总平面图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并由甲方将审查意见反馈给乙方后,乙方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定阶段图纸。
4.2 如甲方未及时提供所需资料或反馈意见或未能按合同规定支付设计费给乙方时,工期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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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技术要求
4.3.1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技术要求。
4.3.2 规划内容、深度必需符合穗规法字(96)第101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及穗规法字(1999)第60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补充通知》文中的有关规定要求。
4.3.3 应满足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技术指标控制,落实所需配套项目。
第5条 收费
5.1 收费依据:
5.1.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的《工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20xx年修订本;
5.1.2 **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行业指导价)。
5.2 经甲、乙双方商定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收费如下:
5.2.1 规划设计收费为:根据上述收费依据的有关规定: ≤5公顷的设计收费为9万元,本项目面积不足5公顷,即本建设项目四图一书的规划设计费用为人民币玖万元正(¥90,000.00元)。
5.2.2根据甲方要求,乙方须完成本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规划方案的收费按四图一书的50%收取,即为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00元)。
5.2.3本建设项目的四图一书及方案的规划设计费用合计为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正(¥135,000.00),经双方友好协商后予以八折优惠,即实际本项目规划设计费为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元正(¥108,000.00)。
5.2.4如因甲方原因不能通过报建,导致重新申报规划设计条件的工作内容或调整设计方案,须按本项目规划设计费的50%另行收取。
第6条 付款方式
6.1 在本合同签定后七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本项目的规划设计费30%作为定金,即为人民币叁万贰仟肆佰元正(¥324,000.00元)。合同履行后,此定金抵作设计费,如甲方自行取消合同,乙方不予退还定金。
6.2 甲方在提取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图纸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项目全部规划设计费40%,即为人民币肆万叁仟贰佰元正(¥43200.00元)。
6.3 甲方在提取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定阶段图纸时,甲方应向乙方付清本项目全部设计费余款,即为人民币叁万贰仟肆佰元正(¥32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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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七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2‰。
7.2 由于甲方变更设计、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设计必须的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设计工作的返工、窝工或修改设计,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支付费用。
7.3 因甲方责任造成规划设计工作的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应另行增加设计费用。
7.4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工作量,不足一半的,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的,按该阶段设计费全部支付。
7.5 乙方对规划设计图纸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7.6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五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设计费的2‰。
7.7 若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超过本合同规定的图纸和文件份数,或需增加新规划设计内容,甲方应向乙方增加支付费用,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7.8 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付的定金。
第8条 附则
8.1 如欲终止合同,任何一方均需以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终止。
8.2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约,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终止合同。
8.3 如甲方需要提前完成规划设计工作,甲方需另付赶工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8.4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按时、按质量要求完成了设计文件,应书面通知甲方接收。若甲方在接到通知五日内未答复,即视为已交付;不因甲方是否接收设计文件而影响交付的认定。
8.5 任何一方如需对本合同另作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定出书面补充协议,一切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6 本规划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 一 )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南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7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署后即生效,甲、乙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的职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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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即自行终止。
8.8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负责人:
联 系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联 系 人: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字日期: 年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