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doc-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时间:2024.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试 行)

铁运[1995]107号

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

1995年·北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用线修建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五章 作业管理

第六章 专用线共用(不含专用铁路)

第七章 安全管理

附则

附件:一、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二、专用线运用情况表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主要任务是:

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

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

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局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专用线修建

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吨。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吨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年运量50万吨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专用线应集中设置,减少取送车次数,不能干扰正线行车。

第十条专用线的铁路运输设备,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要求。

修建运量大,取送车频繁的专用线,其企业条件必须满足铁路取送车、调车作业和交接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专用线应尽可能按货物品类专业化设置,并减少专用线条数。对于实际运量逐渐减少,年运量不足5万吨的专用线,应积极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修建专用线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铁路的运输、货运部门参与方案的审定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车站专用线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即企业办理运输的人员),均应经过铁路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专用线办理的货物运输品类,应符合《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的规定。需要变更时,要经铁路局批准,由铁道部公布。在专用线内组织直达中转整零车,经铁路局同意。专用线办理铁路集装箱的运输时,须经铁道部批准。办理自备集装箱的运输时,按《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和《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专用线内应有足够的装卸车能力,设有专人值班,做到随到随卸,随到随装,专用线货位要专用化,不得随意变更和挪用。

第十六条专用线产权单位使用专用线进行铁路运输要与车站签订运输协议。专用线产权单位不得发到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货物。

企业租用路产专用线须经铁路局批准,由企业、车站及专用线产权单位三方签订协议,报铁路局备案。

企业专用线产权变更后的铁路运输,须重新签订协议。路产专用线产权变更,要逐级上报,由铁路局批准。

第十七条车站与其接轨的专用线产权单位,于每年12月底以前,签订下年度专用线运输协议。专用线运输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设备状况,交接地点和方法,一次(批)作业车数,装卸作业时间,预确报制度,货车清扫、洗刷、消毒工作,运输生产安全措施及费用清算等(格式见附件一) 。车站在与企业签订运输协议前应征得铁路局同意,站企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铁路局备案。

第十八条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先签订运输协议,方可开通使用。

铁路与企业问的运输协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路企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已有的协议,应在两个月前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因变更或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当涉及铁路的设备或作业变化时,应报铁路局批准。

第十九条车站要严格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等有关规定核收费用。铁路部门可接受专用线用户的委托,为企业进行有偿技术咨询、培训和服务等。

第四章 基本制度

第二十条岗位责任制。车站与专用线产权单位分别对进入专用线工作的铁路调车人员、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装卸工等制定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内容、分工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分区、分线、分库使用制。股道较多、作业量大的专用线,可根据设备的特点和作业性质。实行划分货位、线路固定使用及仓库分库管理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检查交接制。对在专用线内作业的货物、车辆、篷布等,路企双方必须制定检查交接制度,明确内容和责任。铁路和企业双方应正确填写货车调送单,按规定办理交接。

第二十三条预确报制度。车站与企业应制定预确报制度,双方指定专人负责。车站向企业通报装车计划、到货情况和取送车预确报。企业向车站通知装卸车完了时间。

第二十四条统计分析制度。各级铁路货运管理部门和人员,要认真编制和填写报表,建立设备和统计台帐。铁路局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专用线运用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二)报铁道部。

第五章 作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送车作业,车站应按企业使用车要求拨配状态良好的货车。车站在向专用线送车前,按协议规定时间,向专用线发出送车预、确报。内容包括:空、重车数,车种,货物品名,收货人,去向,编组顺序,送车时间。专用线接到预报后,应立即确定装、卸车地点,并做好接车准备。专用线运输员接到确报后,应及时打开门栏,提前到线路旁准备接车。货车送进后向调年人员指定停车位置,调车人员按其指定股道、货位停车。

第二十六条货车送到后,企业应对货车上部设备进行检查,检查门、窗、底板、端侧板是否完好,门鼻、门搭扣是否齐全,车内是否干净,有元异味及回送洗刷、消毒标志等,确定是否适合所装货物。如不适用应采取改善措施,必要时,可向车站提出调换。

第二十七条装车时,应充分利用货车的载重力和容积,但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货物的装载必须防止超载、偏载、集重、亏吨、倒塌、超限和途中坠落。

企业运输员要负责监装,向装车人员说明注意事项,随时检查装载加固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八条装车后,企业运输员负责检查车门、窗、盖、阀是否关闭妥当,需要施封的货车按规定施封,需苫盖篷布的货物。按规定苫盖好篷布。填写装车登记簿,通知车站装车完了时间。

第二十九条卸车时,企业运输员要向卸车人员说明注意事项。提示卸车重点。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监卸。

第三十条卸车后,企业应负责将车辆清扫干净。需要洗刷、消毒、除污的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如果有困难可向车站提出协助处理,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关好车门、窗、盖、阀。拆除车辆上的支柱、挡板、三角木、铁线等,恢复车辆原来状态。检查货物堆码状态及与线路的安全距离。卸下的篷布应检查是否完整良好。需晾晒的要晾晒.并按规定将铁路货车篷布送回车站指定地点。

企业运输员要正确填写卸车登记簿,通知车站卸车完了时间。

第三十一条铁路专用线货运员会同企业运输员,在运输协议规定的地点,使用货车调送单按铁路规定办理交接。施封的货车凭封印交接;不施封的货车、棚车、冷藏车凭车门、窗关闭状态交接;敞车、平车、砂石车不苫盖篷布的,凭货物装载状态或规定标记交接;苫盖篷布的,凭篷布现状交接。

铁路货车篷布、企业自备篷布及需要回送的货车装备物品和加固装置,应在货车(物)交接的同时一并办理交接。上列物品,企业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妥善保管或回送。上述物品丢失、短少、破损时,应于交接时向车站提出,由车站专用线货运员核实后,按规定编制记录。

第三十二条专用线内装车的货物,车站发现有下列状况之一时.应加以改善,达到标准后接收:

1.凭封印交接的货车。发现封印脱落、损坏、不符、印文不清或未按施封技术要求进行施封;

2.凭现状交接的货物,发现货物装载加固状态或所作的标记有异状或有灭失、损坏痕迹;

3.规定应苫盖篷布的货物而未苫盖、苫盖不严、使用破损篷布或篷布绳索捆绑不牢固;

4. 车门、车窗未关严(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除外),车门插销未插牢固;

5.使用敞车、平车或砂石车装载的货物,违反《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要求;

6.违反铁路规定的货车使用限制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第六章 专用线共用(不含专用铁路)

第三十三条专用线共用是指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输需要和专用线既有设备能力富余的前提下。与其吸引范围内的单位,共同使用该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

开展专用线共用是为了缓解铁路货场能力不足,保证货场畅通,挖掘专用线潜力,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开展专用线共用应坚持自愿互利、有偿共用和就地、就近、方便货主的原则。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输的条件下,由共用单位、产权单位、车站三方签订共用协议。铁路车站在签订协议前应征得铁路局的同意。专用线产权单位要向当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申报。临时性共用要签订临时共用协议。协议签订后,必须严格执行,各负其责。组织实施。

专用线产权单位或其他单位未与车站签订共用协议,不得借出借用或租出租用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

第三十五条在专用线办理共用的货物运输品类和业务范围,原则上不应与其原设计时办理的内容有别。如企业生产性质改变或铁路货场能力不足,专用线又具有与货物相适应的作业条件,可办理其他品类货物的专用线共用,具体内容在协议中明确。

严格控制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超限、超长和集重货物的共用。

第三十六条实行共用的专用线.车站与专用线产权单位、共用单位间取送车作业和货物(车)交接,同于专用线运输的各项要求,专用线共用管理要逐步走向货场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十七条专用线共用所产生的设备、劳务、管理等项支出,专用线产权单位应按地方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费率收费。费用的分配和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专用线运输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铁路和企业都要制定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联防、联控。

第三十九条线路两侧建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专用线应具备良好的通讯、照明设备和明显的货位标志及防溜设施,人口门栏上应装设安全防护信号,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第四十条专用线原则上不准手推调车作业,确需手推调车作业时.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保证安全措施。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禁止手推调车。

第四十一条专用线内须建立消防组织和消防制度,配齐、配够消防器材和设施,定期检查、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第四十二条专用线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加固材料必须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专用线装运超长、超限货物必须按铁路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专用线使用的装卸机械和用具。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制定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年运量超过30万吨的专用线,企业应根据货物品类需要设置轨道衡和安全检测设备。专用线较多时,专用线产权单位应在适当场所集中设置轨道衡及安全检测设备。对未设轨道衡和安全检测设备的专用线,铁路部门可以设立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要堆码牢固,便利作业。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米,线路两侧堆放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米。

第四十六条加强专用线及其设备的管理,严禁在专用线用地范围内的路基、桥梁、护坡、排水沟和绿化带上取土、放牧、建房、开荒、殡葬及其他有损路基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加强专用线道口的安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平交道口,经批准设置的道口,由产权单位负责派人监护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专用线线路、机车、信号等技术设备的维修养护,可采取专用线企业养护和委托铁路部门养护两种形式。维修周期按有关规定办理,维修标准要达到铁路部门的要求,使之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九条专用线内遇有下列情况危及安全时,车站在征得铁路局同意后,可停止取送车。

1.线路技术状态、照明设备不良,达不到规定要求;

2.设备安装、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

3.在专用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侵入铁路限界时;

4.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

第五十条专用线发生行车事故,按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处理。发生货运事故,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未包括的与专用线作业有关内容,应按相应的规定办理。其他未尽事宜,铁路局和各地政府可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关于专用线共用,应按照国家经委经交[1986]603号文件和本规定的精神,由各地经贸委会同铁路局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上述规定和实施办法应报铁道部和国家经贸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引伸规则,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试行。

附件一

19××年度

编号××

××铁路局

站 专用线

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为加强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管理,提高货运工作质量,保证货物运输和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铁路局××分局××站(以下简称铁路)与××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签订××年度铁路专用线运输协议如下:

一、专用线运输设备状况

专用线运输设备状况表

二、专用运输品类设计年运量

三、预确报及交接

预确报方法

交接地点

交接内容及要求:铁路和企业使用货车调车单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办理交接。

四、装卸车组织及企业时间

五、货车清扫、洗刷、消毒工作

六、运输生产安全措施

七、专用线共用

八、费用清算办法

九、其他协议事项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铁路法规执行。

十一、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应在两个月前通知对方。

十二、本协议书正本签字方各一份,副本上报车务段、分局、铁路局。

铁路车站(公章) 负责人

专用线产权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规格184×260

附件二 专用线运用情况表

填报单位 局 经办人

填报单位 规格:184×260

修改一览表


第二篇:铁道部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21号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已经20xx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的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批。

第三条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查。

第四条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与既有铁路接轨,可委托所在地铁路局向铁道部办理申请;与新建铁路接轨,可委托该新建国铁建设管理单位向铁道部办理申请。

第五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用线近期到、发运量一般不低于30万吨/年;情况特殊、修建理由充分,如涉及国防、科研以及危险、超限、鲜活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等,运量可少于30万吨/年;

(二)专用线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三)符合铁路技术政策和路网规划;

(四)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等运输条件能够满足专用线的运输需要;

(五)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 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或拟接轨新建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参与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四)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或拟接轨新建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关于专用线接轨的书面意见;

(五)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专用线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建设、科研等的批(核)准、审查文件(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有关各方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配套工程相关问题的协商情况说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七条 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接轨的铁路线路名称、车站站名、接轨点线路里程;

(二)专用线名称及其所有权人、经营使用人名称;

(三)有确切依据的近、远期运量、运输径路、货物品类及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

(四)运输组织方案(包括相关线路、车站的技术条件、运输能力,专用线车辆取送、交接等运输组织方式,对接轨车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

(五)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实施方案;

(六)专用线技术标准、设备数量及相关设施的技术条件、方案;

(七)有关线路、枢纽、车站的示意图、专用线的比例尺图;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 铁道部受理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提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接轨的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铁道部自作出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

第九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工程竣工后,由专用线所有权人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验收标准,组织对专用线验收。

验收合格,专用线所有权人凭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与铁路局签订有关安全协议、运输协议,制定相关的运输作业细则。验收不合格,铁路局不得与专用线所有权人签订任何运输、安全协议。

第十条 专用线具备开通运输业务的条件后,铁路局按规定报告铁道部运输局,经铁道部运输局公告开办运输业务;铁路局通知专用线所有权人,正式开办运输业务。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铁路局不得开办运输业务。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转让专用线使用权或拆除专用线的,须经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同意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有权撤销许可:

(一)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后实际运量、货物品类或运输条件与接轨标准有重大不符的;

(二)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三)被许可人未经备案转让使用权的;

(四) 其他不符合接轨条件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后的实际运量按被许可人与铁路局签订的运输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铁道部准予专用线接轨的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3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未验收的,原行政许可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引起的变更设计,按铁道部有关建设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合资铁路接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实施。铁道部19xx年印发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审批开通实施办法(试行)》(铁运〔1999〕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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