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2011版范本)
发 包 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填写说明:
1. 本《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母公司安装施工类工程,子公司可根据各子公司所在地及自身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 本《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参照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编写。
3. 本《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条款除以下两种情况,可根据工程具体实际填写外,其余均须严格遵照填写,不得修改,变动;若填写时有实质性修改时,需经公司相关部门确认。
①本《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下划线上斜体字部分,为推荐的填写内容,但可根据各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或调整。
②本《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下划线上空白部分,请根据各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
4. 本《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为试行版本,执行中若有意见或建议,可及时向公司法务部或项目管理部反馈。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以正式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年月日 (按开工报告日期顺延)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国家有关合格验收标准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其中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万元。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合同协议书 (包括补充或变更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4) 本合同通用条款
(5) 投标书及其附件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10.1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10.2 合同订立地点:建德市
10.3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并由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户银行:
帐 号:帐 号:
邮 政 编 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参照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的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主要内容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双方有关本工程的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和变更单、签证单等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图纸;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投标书及其附件;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252-2010、相关安装的规范标准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以及发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如果“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与“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为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承包人自备,发包人不另行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发包人提出的施工技术要求和工艺要求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七天提供施工图纸3套,用于编制竣工图所需的蓝图于具备编制竣工文件条件时,适时提供。标准图由承包人自备。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向他人提供本工程的任何图纸、文件和资料等。工艺安装工程须签保密协议。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①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进度的确认权 ②与施工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权 ③对工程开工、停工、复工的签发权 ④对工程使用的材料的检验权 ⑤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秩序等的监督权 ⑥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工程款的支付的审核和签证权 ⑦工程变更的审核权 ⑧对工程违约事件的确认权 ⑨对施工方不称职人员调换的建议权 ⑩在保修期内对施工单位的维修具有督促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③⑥⑦⑧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职权:代表发包人履行本合同,对本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安全管理、沟通协调等总体负责。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工程师代表对变更、工程款的支付等具有审核权,工程师具有最终确定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若工程确无委托监理公司参与,则项目组将承担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的双重职责。
5.7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工程师(若委托时填写)
姓名:职务:造价咨询服务负责人
职权: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具有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复核的权利,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证书,审核设计变更、索赔、无价材料、暂定价材料等一切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工作,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上述工作在发包人审定确认后生效。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场地已平整,具备开工条件。
(2) 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水电已接通。开工三天前由承包人从发包人指定地点接入,并单独装表计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水电费价格按当地相关部门规定支付)。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三天提供。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已办妥。
(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现场开工前三天现场交验并有书面纪录。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七天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全权协调处理好上述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行计价。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另定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特种设备监检(消防电气设备检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个月25日提交下个月量化进度计划,当月已完工程报告一式三份(当月已完工程量:指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的工程量)。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自理。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交付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费用自理,交付后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全权协调处理好上述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行计价。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执行。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由于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收到图纸会审纪要后7天提供施工组织计划,双代号时标网络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提交计划后7天内完成。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通用条款处理。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按通用条款第13.1款执行,但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超过8小时,顺延工期。
13.2本工程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如期竣工,则工期每延期一天扣人民币**元,且发包人有权就因工程延期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有关规范规定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单机试车、联动试车费用已包含的合同价中。投料试生产,由承包人负责派出保运人员,保运人员由发包人认可,投料试生产保运人员第1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超出1周的保运人员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及本合同安全通用条款(附件4),施工期间必须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如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所有的费用或导致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因承包人责任发生的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补偿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同时发包人将视情况对承包人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承包人签订本合同后,进场前,承包人项目经理须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附件5)。承包人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协议书内容,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确保达到“杭州市安全文明工地”和“浙江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要求,安全、文明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安全文明施工未达标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此项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施工期间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并通知工程师,不得隐瞒不报。承包人同时先行做好抢救、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推荐采用)方式确定。
23.2.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施工图纸内的所有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2)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一周内累计8小时以内停水、停电、停气,而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
3)承包人不能以工程量清单描述不全作为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理由。
4)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招标人提供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图纸等资料做出错误的推论、理解而导致报价失误,属于承包人风险,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予调整;
5)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发生多次施工机械及人员进出场情况,或因总分包之间配合要求工作面交替施工引起的施工机械、脚手架等设施窝工情况,上述情况在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
6)材料、人工、机械等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所有风险(除下款另有约定外,其价格波动均不予调整)及发生的政策性调整风险。
7)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不符引起漏项、工程量差异及清单表述差异等,若在招标答疑阶段,承包人提出异议或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后未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书面修改的,则最终工程量清单的范围即包括了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量,承包人的投标价格将被视为已将可能的量差和异议包含到其它工程量和投标价格中,结算时将一次性包干不再予以调整。
8)组织措施费、技术措施费不论是否发生新增工程或工程变更情况均作包干处理,结算时不予调整。
9)承包人应能预计的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
23.2.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因素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计列,一旦中标,不再在合同价外另行计列及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工程设计变更、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漏项、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施工图之外工程量增减和内容的变更,以及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的设计修改图、联系单和会议纪要,工程结算时:
①有投标单价的,按投标单价调整;
②无投标单价的,参照其相类似的工程子目单价;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并按投标承诺的下浮率计算综合单价,经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同意后调整支付。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除通用条款第29条约定的“变更”以及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包人应得到或被扣除的金额外,工程投标预算书应是本合同下合同价款的唯一和全部载体。
23.4 本合同依据第23.2款所述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按投标的固定总价进行结算和支付,其中措施费用和其他费用(不含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费用)为一次性包干费用,按第26.6款进行支付。
23.5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发包人调换材料按发包人认定的签证价与投标报价之差调整,并计取税金。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开工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工程预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提供(遇双休日为25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工程进度计量支付。
(1)开工后至结算支付前,每月15日以前按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上月已完工程量支付进度款,支付额为完成工程应付金额的60%;预付款抵扣后开始支付 。
(2)阶段支付时,措施项目费用按分部分项合同款项和上述(1)款支付比例分摊,但暂列金额部分不作阶段支付的计算基数。
(3)由于其他零星设计变更增加的支付款项,一律在结算审计后同比例支付。
(4)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本次竞争性谈判范围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结算审计确认后30天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0%;
(5)剩余结算价10%留作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1年后14天内视保修情况返还 。
专用条款本条中补充以下各款:
26.5 承包人应编制月度报告,每一份月度报告应包括:
(1)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包括月度和周的设备进场计划、防腐保温工作计划等);
(2)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
(3)承包人在现场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
(4)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5)安全统计;
(6)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之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7)在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同时,递交下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
(8)如有需要整改的地方,提供整改方案。
26.6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前向工程师提交一式三份的请付款单,说明承包人认为自己在该结算周期内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包括26.5款中月度报告在内的任何必要的计算书、清单或其他证明文件。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材料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好的生产厂和品牌,所有主要材料均应有合格证和质保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须经相对应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监理认可后才能使用。当承包人选定的材料质量达不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时,发包人保留更换的权利。若使用劣质材料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无论发包人及监理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负。
(2)凡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设计图纸规定了材料设备的产地、品牌、规格要求的,应按规定要求采购,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给出多个品质要求的材料或设备以及其他材料,均按投标时选择的产地、厂商、品牌、规格,若在投标文件中未予明确注明,发包人保留指定品牌的权利,且价差不予调整。
(3)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部分材料暂定价仅为主材暂定价,今后只调整主材价差及价差部分的税金。
28.5 专用条款本款内容补充如下文字:
本款所提及的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仅限于出现以下情况时:
(1)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
(2)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
(3)发包人或工程师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
(4)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工程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随通知提交下列文件,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7天内给予确认。
(1)拟被替代的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方面的影响;
(6)价格上差异;
(7)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任何情况下,使用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约定。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发生后14天内,提出变更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签证;承包人在双方确认变更14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此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但减少价款的,仍将在工程结算中扣减)。当工程变更价款累计超过合同价款10%及以上时,双方另签补充合同。
专用条款本条内补充:
29.4 如果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通用条款第29.1款所述的变更造成而是因为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与实际不符,则工程师不必为此发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指示。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不应理解为本条中所指的变更。
29.5合同履行过程中,凡涉及工程变更(增、减)的,在工程结算时必须同时具备联系单和签证单,两单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单证均不得结算;
工程变更联系单,须经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签发。签证单中工程量的计量,必须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在现场签认,方为有效。
签证单必须在该变更工作完工,经工程师检验合格后七天内签认,逾期不得补签,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9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经结算审计确认后30天内付至结算价的90%(10%质保金除外)。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T3503-2007在竣工验收前提供3套完整、准确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工程档案经发包人档案管理部门预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申请竣工验收。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照实际施工进度确定工程中间交工工程范围,根据总工期要求竣工。
33、竣工结算
若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承包人送审的结算造价经审核后,核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审核费为核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净核减额的5%,若本项目发生诉讼,承包人仍应承担审核追加费,审定金额以诉讼鉴定确认金额为准,该审核费用从承包人的结算价中扣除。
在交工验收合格后45天内,承包方向发包人提交符合结算审计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否则每延误一天处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符合结算审计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后90天内出具审核意见(承包方的原因除外),否则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45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合同工期或顺延工期,每延误一天扣元。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验收不合格除了承担返修合格所需费用,扣除履约保证金外,还将处以不超过合同价5%的扣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①项目经理到位率每月均大于24天,否则扣每天 元违约金,项目技术负责人到位率每月均大于27天,否则扣每天 元违约金,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参加当周的监理例会,扣 元/次.人违约金,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和发包人请假,未经许可离岗扣 元/天.人。
②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不能达到目标管理要求的,承担违约责任,除整改后必须达标外,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履约保证金。
③ 承包人未按投标承诺投入施工所需的机械装备、材料和人员,影响工程正常进度和工程施工质量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
④ 竣工时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料清、障清,如未在发包人指定时间内做到工完场清,发包人有权指定其他单位清理,其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并扣履约保证金。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6级以上的地震;8级以上的持续5天的大风;持续5天,每日6时至18时平均降雨量25mm以上的大雨;3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10天的高温或严寒天气;1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以上均由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水文、气象资料证明。其余履行通用条款。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它政府规定的保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A.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B.履约担保包括质量保证、工期保证、项目班子到位保证、安全文明施工保证等。
C.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扣除违约金后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无息)。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发包人四份,承包方二份。
47、补充条款
47.1 投标文件的充分性
47.1.1应当认为在正式提交投标文件以前,承包人已经认真研究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件,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都已经得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并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他的投标文件中。
47.1.2 应当认为,承包人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价格已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
(1)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2)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后修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开支。
47.1.3其它需要补充的条款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所承担的工艺管道、设备、电气、自控及负责采购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2.防水工程的防渗漏为5年;
3.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不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派人抢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保修金为结算价的10%,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十四天内,视承包人的保修情况,在扣除缺陷整改费用后,无息返还剩余的部分。保修金的支付,并不影响对本保修书其它条款的履行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4:
安全通用条款
1 安全
以下的特殊安全要求并不能解除承包商遵守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或遵守其它协议的责任。只是为了让承包商特别注意一些重要的潜在问题区域。
1.1 安全要求
承包商应按照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列出的安全、消防和职业健康要求。
1.1.1 承包商要确保其雇员:
a. 具备必要的工作技能培训并有资格安全地从事其培训合同规定的工作。
b. 就已知的、与其工作和工艺有关的潜在火灾、爆炸或排放毒素的危险得到指导。
c. 受到并理解关于工厂安全规则、紧急反应计划和安全工作方法的培训
d. 遵循工厂的所有适用的工作方法和安全规则。
e. 把承包商的工作所特有的危险或从承包商的工作中发现的危险告知业主。
f. 经审核确保他们能安全地工作并遵守工厂所有相关的工作程序和安全规定。
1.2 承包商资格和挑选标准
l 业主承诺与安全的承包商合作,并为承包商和分包商设立起码的接受标准。
l 所有的分包商必须得到业主的批准后才能进入现场工作。
1.3 承包商的主管人员及其分包商
承包商应确保主管人员能够读、写、说和理解当地语言及工人和其他主管所说的语言。该主管在工作期间必须一直在工作现场,并负责保证充分的沟通和理解,为执行安全项目提供便利。在项目工作开始之前,承包商的现场项目主管应与业主的安全主管(及其他人)进行安全交流。承包商主管对在工程项目中工作的全体雇员的安全和健康负有责任,并负责对分包商服务指派一定数量的安全主管人员。
1.4 工作前安全培训
员工在开始现场工作前,承包商都要组织安排针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作业范围,现场安全状况,其它工前会议中提及的安全程序等。
1.5 安全检查和违反安全规则
承包商的工作主管应参加业主每日对承包商工作区域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跟所有承包商的雇员沟通。承包商的工作主管要参加每周一次的安全状况会议。
如有安全违规状况或不安全的做法对业主、或其他分包商人员构成迫在眉睫的危险,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停止工作并纠正危险情况。如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不超过一周)违规情况未终止或未采取纠正行动,业主有权纠正危险情况并向承包商收取成本费用。业主也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终止合同。
安全检查程序包括检查现场和工人的安全情况,所观察到的好的现象或违规行为都要记录下来,归档整理在安全检查报告中。
1.6 伤害和事故报告
承包商应将人员在现场受到的伤害或面临的潜在的严重危险立即通知业主。
每件伤害或事故应由承包商的现场主管、业主和业主代表联合调查。承包商应在伤害或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业主递交详细的报告。
1.7 业主代表
业主应指派现场项目经理,由其解决或解释清楚一切工作上的问题。
1.8 许可证
承包商负责就其在现场所要进行的工作取得所有的工作许可。
1.8.1 承包商在开始工作前负责从业主处获得许可证。业主将培训承包商许可证应如何填写、如何获得批准。如工作需要连续作业的经业主允许后办理延续作业相关手续否则不允许施工。
1.8.2 在需进入容器或任何密闭空间作业时都需要当天的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如:某些必须经过一个限制出入口才能进入的区域,如罐、容器、风管、容器附件、人孔等)。
在容器或密闭空间内作业得到允许开始之前,业主将向承包商提供必要的许可证并且进行气体测试。承包商应根据许可证上的要求提供所有必需的保护设备和紧急设备。
1.8.3 要开挖的区域都需要破土许可证。业主将在承包商开始挖掘工作之前向其提供一份相关的许可证。
1.8.4 在工厂,任何涉及放射源的作业开始前,需要一份放射作业许可证。业主会在承包商开始工作之前向其提供一份许可证。凡放射性材料、放射性装置和设备在带入现场之前必须经过放射性安全员检查和准许。
1.9 个人防护用品(PPE)
承包商人员在进行一切工作时都应戴红色安全帽,特殊场合还须佩穿钢头鞋和戴安全眼镜。所有PPE都应符合国标。
不得将整体式护目镜作为安全眼镜使用。对于需要额外防腐以保护眼睛的工作则需要准备专用护目镜。
要求所有从事手工作业的人员在工作时戴适合的手套。除非戴手套有损该项工作所需的灵活性,或在操作旋转设备时戴手套增加了人员受伤的危险。业主必须参与检查作业过程。具有割伤危险的切割工作要求使用防割手套。
噪音超过85分贝的地方需要听力保护。
业主不承担PPE的费用。
1.10路障
所有的路障应安置至少一个出入“门”。凡路障的门应予以标识。路障不再需要时立即拆除。
1.11设备
凡运往工厂供使用的主要施工设备必须经过检查后才能送往工作区域。
1.11.1 检查
所有主要施工设备在投入现场使用之前,必须由合格的检查员根据项目安全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
现场经检查合格可以使用的设备都会被标上检验标记并作好记录。
1.11.2 操作
凡主要施工设备必须由合格的操作员操作。
1.11.3 关键的和复杂的起吊计划
承包商应在进行关键起吊工作之前向业主提交起吊计划。只要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即被视为关键吊装:
- 负荷超过吊车设计载荷的百分之七十五(75%);
- 重物必须由一个以上的吊车(或其它吊装器材)起吊。
- 吊车要违反吊车生产商的规定做法。
- 需要多个起吊点。
- 需要使用吊装扁担。
- 手动吊装用来稳定或平衡重物。
- 吊车操作员不能直接看见信号员(不包括无线电信号)。
1.11.4 车辆必须要有人看管,除非引擎关闭或变速器处于低档位及踩了刹车,以防止车辆随意移动。
工作人员不允许坐在车后货仓内。
在车辆上的人员都要系安全带。
机动车辆及设备不允许无人看管。
拖挂车在与车头分开时无论装货或卸货时都应用楔形轮垫前后固定并用千斤顶作为第五支撑点来固定。该支撑千斤顶应锁定并由专人挂上标签以防止被人无意挪动。
机动车辆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和工厂标志的规定。凡机动车辆和材料搬运设备必须配备座位安全带,并随时系好。除非某些设备的生产商特意不装安全带(如无翻滚保护装置的设备)。
应遵守工厂限速规定。
1.11.5 禁止利用翻斗车或有外伸臂的移动设备(包括挖掘机和前翻斗车等)进行物品的起吊和搬运。除非设备制造商已在该设备上合理地配备了测试过地起吊吊钩,并且其起吊容量和配置已在操作手册上有说明。
1.11.6 凡机动设备,包括运送人员地车辆,若后视视线受到阻碍,则应配备发声倒车警告装置,如果没有该装置,则应采用信号员举旗示意。车辆或设备在人多拥挤的区域,应使用信号员。
1.11.7 禁止使用吊车或其它起重机具吊送人员,除非采用其它常规的接近工作场所的方法会增加危险或由于工作现场的状况限制而不可能接近。承包商在悬空的工作平台上进行任何作业之前要将详细的建议书交业主检查和接受,建议书应包括对使用悬空的作业平台(而非常规作业平台)的相应的理由。
1.11.8 承包商起吊重物不得从人头上过。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将重物从建筑物、工艺管线及电缆上方经过。
1.11.9 所有吊车必须装有安全限位装置。
1.12脚手架
承包商应遵守项目程序中的关于搭建、使用和维护在现场使用的脚手架的规定。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有资格搭建和检查脚手架人员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脚手架使用者的培训证明。每天使用前都要由合格人员检查脚手架的结构是否完整、有无问题。检查记录应形成书面文件(挂上标签)。
脚手架的主体结构必须用钢管搭建,禁止使用竹竿。
脚手架的作业平台可以是以下几种:
l 足够强度的木板(最低为50mm厚,250mm宽);
l 预制好的钢板(表面防滑);
l 两层竹芭(完好)。
脚手架的作业平台要牢牢固定在脚手架结构上。
为搭建和拆卸脚手架的人员及在没有完全扶手杆的脚手架上工作的人员提供适当的跌落保护。
1.13跌落预防
1.13.1 要防止人员或物料从地面的洞口、墙壁洞口或屋面边缘、梯子、楼梯和其它高出地面2米的地方跌落,包括但仅不限于脚手架的搭建和拆除。
1.13.2 施工过程中,如扶手杆、护栏和挡脚板或洞盖等都是作为是跌落保护的首选。
1.13.3 跌落保护设备(安全带、系索、连接器等)必须得到批准。如有需要,也可以向业主认可的当地供应商购买。
1.13.4 在开始高空作业之前,承包商应提交书面的跌落保护计划让业主审查。该计划至少包括:
l 一张高空作业内容清单
l 对每项工作建议采取的跌落保护方法,按先后顺序列出如下:
- 消除跌落危险(通过工程方法)
- 跌落预防(通过改变工作环境的工作程序)
- 跌落控制(通过跌落保护设备和100%的保护理论)。
1.14吊车操作员的吊装和资格认定、起吊主管、吊装员、信号员和驾驶员
在开始吊装工作之前必须彻底检查吊装设备和装置(葫芦、吊带等)。链式吊带及打结使用是不允许的。
起吊主管、吊装者和信号员(包括使用汽车吊)应经过培训。在进行起吊工作之前必须向业主提供上述人员受过培训的证明材料。
禁止承包商使用现有的在结构上及设备上的吊耳或吊环。过顶支架和工字横梁在被用于吊装之前应由承包商自己确认其可靠性。承包商在施行吊装行为前应先提供一份吊装计划给业主供审核,同意。吊装方案中不允许使用现场改制的工具和超出工具制造商规定的使用范围。
凡钢结构、管道和设备应妥善吊装以免移位或跌落。
每个根据具体工作定制的起吊配件,如定做的起吊配件(抓手、吊钩、夹子等)应注明安全作业负荷并要在使用之前测试至其额定负载的125%。
1.15拆除和重新安排
在允许雇员开始拆除和重新安排(结构及/或建筑)之前,承包商必须确保一位合格人员已对确切的作业范围及安全作业的方法进行了审核。
审核的内容应制成书面文件,并在“拆除和重新安排工作”开始之前让业主确认和同意。调查必须包括拆除方法、结构的完整性(包括可能受到影响的周围结构)和保护承包商和现场人员免于“拆除和重新安排工作”可能带来的危险。
承包商不得移动、搬运或修理任何工艺系统和/或管道,除非操作部分以完成管道系统的清洗工作。清洗工作的完成以操作部门书面证实为准。
1.16挖掘
挖掘工作包括地面开挖和/或破除混凝土地面及穿墙洞等,承包商应委派能胜任该工作的人员实施挖掘工作。
1.17进入容器和密闭空间
密闭空间作业应遵循《有限空间作业》的规定。
1.18漏电保护器和电缆
凡拖线盘、插座及带有电线和插头的供现场工人使用的电动工具和设备,承包商都应提供漏电保护器。
拖线盘电缆和插座等必须符合现场要求,并符合恶劣环境的使用要求,比如防水要求等。
1.19电气操作资格
承包商应确保人员在现场开始工作前都应受过电气安全培训,在工作的整个阶段都要继续接受电气安全培训。
承包商也应确保只有合格并持有证书的人员才能采用专用设备从事特定的作业。承包商应负责向业主提供文件和培训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应在开始工作前交给业主。业主有权接受或拒绝承包商的电气培训的培训记录或程序。没有接受过规定的培训的人员将被拒绝进入现场进行工作。
1.20危险标签、上锁和测试程序
承包商在现有工艺或电气系统及已进入试运行状态的新系统上开始作业前,应遵守“危险上锁、挂标签、试车和测试”程序及其他项目安全的要求。该程序也适用于新工艺或电气系统。
1.21临时照明
业主将提供建筑物内供现场通道和出口的基本照明。
承包商应自备工作所需的照明设施。承包商应确保充足的照明。临时照明支架应足够坚固,灯具要配有灯罩并给予合理的安装、支撑和保护。
在潮湿或在有潜在危险(爆炸)的环境下使用移动式临时照明装置时,承包商应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1.22电动工具的检查和使用
凡承包商提供的携带式电动工具和设备必须在使用之前由业主检查是否完好。此后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同时要以安全的工作顺序加以保管,在工厂期间要随时接受业主的检查。
检查过的工具要做好检查标签。业主保留禁止或限制使用被认定为处于不安全工作状态的工具和设备的权利。
1.23手动工具的检查和使用
凡手动工具和设备的使用者及其主管应确保每天在使用前都应检查其完好性。
自制工具将不允许在现场使用。如果因特殊情况而需要自制的工具,必须在使用前得到业主的书面许可。
1.24抛扔物体
不得从屋面、建筑物、平台向下抛扔物料、设备和工具,也不允许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或向另一处所抛扔。
1.25整洁管理
在施工、改造和修理期间,应清除掉一切建筑垃圾,保持工作场所、走道和楼梯及建筑物周围的清洁。
承包商应及时清除并每天打扫干净在作业中堆积的废弃物料。如果承包商未能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业主将雇用其它分包商随时随地进行清扫工作,费用由相应承包商分担。
承包商应妥善保管其所有的车辆、设备、仓库及其它可能受风暴及恶劣天气影响的材料
1.26废料控制
承包商应确保其操作遵守各管理机构的禁止溢油规定。此外严禁废油或其它异物溅落在地面或进入工厂污水池或地沟。
1.27梯子
购买的梯子至少能承重140kg(300磅)。
使用铝合金或玻璃钢梯子。
1.28锤子和凿子
锤子与手柄必须安装完好,且要用木楔或螺丝钉(或其它可行方法)固定。
1.29软管和管夹
所有的软管的末端都要用专门的管夹固定,不允许使用铁丝代替管夹。
1.30钢筋(混凝土加强筋)
所有裸露的钢筋头必须包好,防止刺穿或割伤工人。保护材料可以是:
l 将钢筋头折弯90度(约100mm)成反“L”形。
l 用直径约100mm的木材或钢材帽。
l 木板或金属C形槽,并固定好。
l 其它业主许可的其它类似材料。
1.31焊接面罩
禁止使用手持式焊接面罩。所有的面罩都要正确安装在作业工人的安全帽上。
任何时候都要保证安全眼镜100%戴好,包括戴着焊接面罩的时候。
1.32管支架
凡管支架都应是绝对牢固的(如上了销子的)。摩擦式的固定装置是不允许的。
2 防火
2.1 程序
承包商应遵守业主的防火应急程序。业主应给承包商的工作主管一份关于应急疏散程序并给予培训;同时确保所有承包商的雇员都完全熟悉这些程序。
2.2 吸烟
只能在业主指定的区域内吸烟。
承包商的雇员若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承包商应将其驱逐出厂。
2.3 易燃材料
易燃材料的存放和使用必须经过业主的许可。安全柜和罐可用来存放和处理易燃液体。
2.4 灭火器和存放区域
承包商应提供数量充足的灭火器以保护工作、仓储及临时堆料区域。灭火器要遵照规定放置、维护和检查。
承包商不能因业主已配置灭火器而不遵守上述关于灭火器的要求。
2.5 保护结构
用来构筑工棚或帐篷或类似保护性结构的塑料、油布或其它材料应采用阻燃材料。
2.6 燃烧和焊接
每个要进行焊接或气割的地方都要备有一只合适的手提式灭火器。
2.7 水
现场提供施工用的固定的自来水供水点,但承包商应负责备好水管。
承包商不得操作任何阀门,包括水阀、消防水阀门或工艺系统阀门。除非业主特别指定某些阀门可以让承包商来操作。
未经业主书面同意,不得随意从消防栓取水。
2.8 电力
承包商自备的电箱必须经业主审核批准后才可使用,且要有漏电保护器。
2.9 临时施工(TC)设施、集装箱和活动房屋
承包商在现场使用任何临时设施时,应遵守现行的规定。
3 工作条件
3.1 访客控制
凡访客都应由承包商的主管人员带领并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具。
3.2 现场合作
当承包商之间的工作有相互关联/交叉时,承包商应与业主一起对有关计划、协调和工作顺序等进行协商以减少相互干扰和工期延误。
3.3 交叉作业
承包商应根据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固有设施,并防止在工作中因自己(包括其分包商)疏忽而造成的损坏。在承包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之前,业主有权终止其工作,并且由此而引起的承包商及其分包商人员或设备的误工费用都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3.4 材料运输和存放
3.4.1 可以接受送货到工地现场。承包商应与业主相互协调以避免与现有厂区正常生产相冲突。承包商应自己负责卸货和材料搬运。不允许驾驶员进行卸货工作。除非他已经接受过安全培训并配备好PPE。
3.4.2 送货人员不得下车,除非配备好最低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附件5:
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凡属新建、改建、扩建、检维修、吊装、安装等承发包工程的项目均应执行本协议。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签定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签定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二、协议签定期限(本协议与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的合同期限相一致):
自 年 月 日起开工,至 年 月 日结束
三、管理目标
l 杜绝任何安全事故;
l 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杜绝重大隐患的出现;
l 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100%;
l 不发生中毒事故以及群发性事故;
l 必须保证服务现场创建文明安全服务场所。
四、甲乙双方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须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2.施工期间,乙方指派专人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接受现场监理和甲方工地代表的指导和监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甲方指派专人检查施工现场执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状况。
3.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相关规定:动火、登高、临时用电、动土等工作严格执行相关票证规定。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
4. 甲方和乙方在合同期内,都必须切实履行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职责,确保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5.甲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5.1 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且具备下列条件:
5.1.1 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5.1.2 相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及持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5.1.3 配备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5.1.4 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包括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制度。
5.1.5 乙方按规定配置合格的管理人员:超过50人的配有专职安全员,并按每50人增设1名专职安全员;50人以下者设有兼职安全员。
5.2 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及相关资料。
5.3 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如在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塌方等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要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乙方结合工程实际制定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三大措施”不合格的,不允许乙方开工作业。
5.4 不定期检查乙方施工现场,对乙方人员在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做好记录及相关资料,对严重违章的行为立即勒令停止其工作。
5.5 落实工程合同中规定由甲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6. 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6.1 工程开工前,乙方需结合工程实际制定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或组织设计措施报监理审核认可、甲方审查备案,并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所有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6.2 对复杂的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单独制定能保证安全施工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或组织设计措施,报监理审核认可、甲方审查备案后认真落实。
6.3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许可。
6.3.1 使全体施工人员明确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各自的安全责任,明确工作许可人、工作票会签人的安全责任。
6.3.2 乙方施工中,工作负责人必须严格按工作票中规定的流程作业,注意对作业危险点的有效控制。
6.3.3 施工中全体工作人员应明确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作范围及其活动范围。
6.3.4 施工中全体工作人员应做到“自己不伤害自己,自己不伤害他人,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6.4 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6.5 乙方施工人员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施工。
6.6 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用具等均应符合施工要求。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改。
6.7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体检合格,并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
6.8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9 乙方必须提供给现场作业人员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6.10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认真落实安全设备、安全用品的安装和使用,保证施工安全。
6.11 乙方负责人对甲方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6.12 乙方接受甲方及监理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乙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6.13 乙方应建立迅速高效的事故应急机制,编制各类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工程开展培训和演练,确保事故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置。
6.14乙方应安排一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工程总价的1%)的环保、安全和卫生专项资金:万元,不得挪作它用。
7. 根据本工程安全技术要求及特点等实际情况,为完善保障人身安全及施工安全,需补充的安全责任。
7.1 甲方应承担的补充安全责任:
7.2 乙方应承担的补充安全责任:
五、甲乙双方协商补充的其他条款
六、处罚规定
1乙方必须了解,甲方将安全和健康放在首要位置。对于乙方的安全违章,甲方有权中止乙方工作,直到整改后满意为止。乙方应承担所有因SHE违规引起的风险、费用和后果。
2工程预算列出的用于安全改进如劳保用品的购买、现场清理、急救、辅助设施或安全辅助设施,甲方将严格审核此费用,对于缺乏配备或不达标安装的,这些费用将在定期工程款中扣除。
3其中,如乙方拒绝解决所查到的安全问题,且甲方替承包商纠正这些问题,则进行安全改进的实际费用将从安全改进预算中扣除。
4对于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费用将直接用于安全改进如现场清理、急救或其他奖励制度。若5.3中整改费用在预算中不足,在此安全预算中扣除。
5其余的安全改进预算将与其他合同款项一起定期退还给承包商作为安全奖励。奖励计划包括个人、班组及公司奖励。
6对于乙方公司的处罚措施:
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于工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乙方现场主管。根据存在问题严重性,甲方将开出整改单或考核会签单,具体见附件6《承包商24条违章扣款标准(简称“24条”)》。
现场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严重的,甲方可指令乙方停工整顿。同类高危安全隐患反复出现的而达不到要求的,甲方可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因乙方安全达不到要求导致停工或合同解除,由乙方负担各项损失。
7对于乙方员工的个人安全违纪处罚措施:
一次违反安全规定 - 提醒,并记录在案
二次违反安全规定 - 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
三次违反安全规定 - 必须离开工作现场
七、本协议经订立需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甲方:单位名称 (盖章) 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附件6: 承包商24条违章扣款标准(简称“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