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
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协议书
主管税务机关:协议书编号:
委托缴税三方协议书
甲方:(税务机关)
乙方:(纳税人)
丙方:(纳税人开户银行)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税款征收、入库效率,实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征收税款,甲、乙、丙三方经共同协商,同意就甲方应征收乙方的税款(包括基金、费,下同)通过丙方从乙方指定的纳税专户或基本账户上通过电子扣缴的方式办理转账,签订如下协议:
1、乙方确定丙方为其横向联网电子扣缴税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同时确定在本协议中指定的账户为横向联网扣税账户。乙方授权丙方按甲方发送的扣税指令从该账户上扣缴申报的应纳税款。
2、甲方授权丙方按横向联网扣税指令从乙方横向联网扣税账户上自动扣缴相应的税款。
3、乙方保证在法定申报税期内,其横向联网扣税账户上保留不少于应纳税款的资金,并能正常结算。如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或不能正常结算导致扣缴税款不成功,延误缴税的,其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税款扣缴成功后,丙方应根据甲方发送的横向联网电子税票信息及时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给乙方。如丙方未按规定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其法律责任由丙方承担。因电脑故障、自然灾害、电力中断、通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拒力造成丙方不能及时打印凭证的,丙方应予免责。
5、乙方需要甲方开具完税凭证的,甲方根据征管系统中已入库电子缴款书开具纸质完税凭证。
6、甲方、丙方根据三方确定的乙方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名称,税务机关名称、代码,开户银行名称、行号,扣税账号,协议书号等资料在双方计算机系统中建立统一的纳税档案。甲方、丙方如因电脑系统升级或其它原因需更改纳税档案中有关资料,应书面通知对方同步修改,如一方对建立的纳税档案中有关资料需作更改,未通知对方修改,由此造成横向联网系统扣缴税款不成功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相应经济责任。
7、乙方扣税账户中扣税资金有误,丙方应协助甲方、乙方核对。但与扣税无关的资金,由丙方与乙方核对。
8、甲方、丙方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扣缴税款时,因电脑故障、自然灾害、电力中断、通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拒力造成乙方不能及时缴纳税款,乙方应予免责。因计算机系统或通信故障造成的账务差错,甲方、丙方依照适用法律法规纠正处理,并负责向乙方解释。
9、如乙方有正当理由需解除协议时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丙方。
10、本协议生效期内发生的纠纷,三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申请仲裁或诉讼。
11、本协议在三方盖章后生效。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协议长期有效。乙方如注销税务登记,本协议即自行终止。
1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三方协议信息项:
![](https://upload2.fanwen118.com/wk001/3333161/3333161_table_1.png)
填写说明:
(1)协议书号由各级税务征收机关统一编制,长度不超过18位,按征收机关代码(11位长度) + 协议书编号进行编制(7位长度)。例如:恩施州地方税务局(征收机关代码:24228000000)所辖某纳税人的协议书号242280000000000001。
(2)开户银行名称:是指纳税人开户银行的中文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
(3)开户银行行号:是指纳税人开户银行内部系统的行号;
(4)清算银行行号:是指上述账户的开户银行指定的与人民银行国库清算资金的清算银行行号(12位),清算银行行号为清算银行的支付系统行号,由丙方填写。清算银行由开户银行的上级行统一确定(总行或分行),既可以是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也可以是间接参与者。
(5)缴税账号:是与缴税账户对应的银行存款账号,必须与银行系统内开设的账号完全一致,不得使用短号码账号;
(6)缴税账户名称:是指纳税人用于支付税款的银行存款账户的账户中文名称,必须与银行开户时的预留账户名一致,由乙方填写;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经办人员: 法人代表: 经办人员: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福建地税电子缴税协议
电子缴税协议书
甲方:(纳税人)
乙方:(银 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加快税款资金安全周转,提高办税效率和服务质量,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乙方双方签定本协议书,具体约定如下:
一、协议事项:甲方自行选择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该账户作为唯一的缴税账户,委托乙方凭国库转发的由甲方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产生应纳税款的电子信息从该结算账户直接划缴税(费)款并缴入国库。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自愿采用电子缴税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各项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等,同意并授权乙方根据国库转发的甲方应纳税(费)款及滞纳金、罚款等电子信息从本协议书中所指定的缴税账户中划缴。
(二)甲方委托乙方划缴税(费)款的事项如下: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亭江支行 ; 纳税人识别号为(税务登记证号码): 35xxxxxxxxxxxx ; 纳税人名称: 福州市马尾区佳和医药商店 ; 纳税账户名称: 福州市马尾区佳和医药商店 ; 纳税账号: 1402026309601007340 。
甲方保证以上内容填写真实准确,并承担因内容填写错误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三)甲方指定的缴税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在发生纳税义务的前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协议书,并持乙方开具的有效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若因甲方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乙方划缴税(费)款失败或无法在税(费)款限缴期内划缴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四)甲方保证在税(费)款限缴期内,其缴税账户的可动用存款余额足以缴纳税(费)款。若因存款余额不足等甲方原因造成划缴失败,由此产生 的滞纳金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缴税账户的可动用存款余额不足缴纳税(费)款、滞纳金、罚款时,应事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分批缴纳。
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乙方在收到国库转发的划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电子信息时至当日结账止直接从本协议书所指定的缴税账户划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划缴税款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正当理由包含:甲方存款余额不足、不可抗力、系统故障、国库转发的时间超过营业时间或其他方面的正当理由。
(二)因甲方缴税账户有误等原因造成不能划缴税款的,乙方应于收到国库转发的扣款信息当天以电子信息的方式直接反馈给国库。
(三)乙方严格按照国库转发的应纳税款电子信息划缴税款,若因国库转发的电子缴税账户信息有误而造成乙方未能及时划缴税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成功划缴税款后,打印《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凭证》,甲方到乙方领取,作为甲方缴纳税款的凭证。
四、乙方应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好实行电子缴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需缴纳滞纳金、罚款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六、甲方向乙方办理缴税账户变更手续后,本协议终止。
七、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协议一式两份,分别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