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联网检测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时间:2024.3.28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穗建质[2011]181号

关于公布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联网检测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真实、有效,保障工程质量,我市已建立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以下简称检测监管系统),对接入该网络的检测机构检测数据进行实时监控。根据我委《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穗建质[2011]140号),我市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在20##年3月1日前将本机构的检测数据采集和检测报告打印系统接入我市检测监管系统,并通过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的网络接入验收,以实现对检测数据的实时监控。未接入我市检测监管系统或未通过网络接入验收的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其在20##年3月1日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技术资料。

目前,全市共有72家检测企业接入我市检测监管系统,通过对检测能力、质量行为、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和实时采集情况、检测监管网络系统的接入情况以及信息采集、录入等八个方面的检查验收,共有58家检测企业符合检测管理系统联网要求(名单见附表),其附表中的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可作为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此外,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主要从事特种设备检测,其管理应按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未接入检测监管系统或已接入系统暂未通过验收的检测企业,待接入检测监管系统并整改达到接入要求,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后,我委再另行公布相关检测机构名单。

请各建设单位按照我委《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穗建质[2011]140号)要求,从20##年3月1日起,委托本文公布名单范围的检测企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确保各建设工程的质量。(联系人:吴成勇,电话:83124252)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联网检测企业名单(第一批)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联网检测企业名单(第一批)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穗建质[2011]163号

关于全面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20##年8月以来,“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逐步在我市推广使用,有效促进了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现将我市全面使用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相应工程质量检测,应全部纳入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管理。

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使用的监管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的使用监管工作。

三、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将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检测环节有关质量信息录入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的工作: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及时准确地将有关质量信息录入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并在运送混凝土到工程使用时将在系统上打印的《混凝土生产质量信息登记回执》提交给施工企业;

(二)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录入预拌混凝土使用相关质量信息,以及《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监理快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等监理工作信息;没有委托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向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录入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相关质量信息;

(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录入预拌混凝土试件、预拌混凝土实体质量检测信息,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中附具《混凝土检测质量信息登记回执》;

(四)施工企业应当将《混凝土生产质量信息登记回执》、《混凝土检测质量信息登记回执》放入工程验收档案资料。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工程验收时,应当核查以上两个回执。

四、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做好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的宣传和使用引导工作。

五、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对其监督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情况予以监督,发现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情况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本通知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穗建质[2011]140号

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相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和检测质量的监管,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现将贯彻落实《广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详见穗建质[2010]1082号文)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在20##年3月1日前将相关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纳入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并通过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验收。未纳入监管系统或未通过相关验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其在20##年3月1日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将不得作为我市辖区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技术资料。

二、我市辖区内建设工程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在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时,应委托已纳入监管系统并通过相关验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各建设(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员在进行工程巡查时,应将相应工程的检测机构是否已纳入监管系统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

四、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相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检测机构没有纳入监管系统就擅自承揽我市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扣分等相关处罚。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年二月十五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穗建质[2010]1084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

(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六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一年内由省、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产品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取得前款规定材料的原件;取得相应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生产企业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企业的印章;对于实行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材料,还应取得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印章),其信息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

第七条 没有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材工程材料需依据企业标准进行检验的,企业标准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应取得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原材料检验报告。

第九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取样频次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

对同一类材料按同样方法取样、检验的,可以将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的检验频次合并计算。

第十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见证人员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中取得《见证员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派。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见证人员的培训及发证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在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规定以及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提出意见,明确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的材料范围。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应当包括需要检验材料名称、材料类别、相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相应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对标准、规范未涉及的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的取样方法、取样频次、取样数量还应作出特别说明。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规程:
(一)建设单位应在材料送检前将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及见证人员亲笔签名字样及试样封装方法等资料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以便其在收取试样时予以比照核对。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亲笔签名字样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

(二)见证人员应当对取样及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证取样送检的真实性(包括在试样上作出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等),如实填写见证记录(见附件2),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三)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应当在试样上作出监督标识、监督封志,并填写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见附件3)。

(四)建设单位应制作送检委托单,委托单应当设置见证人员、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栏及见证情况判定栏,并由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

(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接收试样时检查送检委托单、见证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见证员证书、试样封装方法(含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的有效性;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监督标识、监督封志;确认有效后方可收样。否则应拒绝收样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报告中反映见证人员单位、姓名。属于常规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常规见证检验”,不得有“仅对来样负责”的说明。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监督见证检验”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员姓名。未注明见证人员姓名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七)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检验报告台帐,发生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应当24小时内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将送检委托单、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等委托检验的原始资料一并存档。

第十三条 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的建设工程材料包括: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水泥、砖和砌块、预拌砂浆、防水材料、混凝土、给排水塑料管材(管件)、电线(电缆)、断路器、漏电保护器等。

第十四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一)未按规定进行常规见证检验的;

(二)没有按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要求进行常规见证检验的;

(三)常规见证检验频次不符合规定的;

(四)有其他严重或比较严重违反有关常规见证检验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监督见证检验次数不少于单位工程同类材料进场检验频次的10%且不少于一次。

监督见证检验结果反映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加大监督见证检验的频次。

第十六条 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建设工程材料的常规见证检验,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进行。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提供进入施工现场收取试样的服务。就施工现场收样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对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封存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理,并作出记录。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材料检验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验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复检,并由建设单位将复检方案及复检结果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弄虚作假,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查证属实两次的,不得再承担见证或取样、送检工作;承担见证或取样、送检工作的,有关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责任主体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不良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公示;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7号)、《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8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材[2002]286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

1.见证检验见证人授权委托书

2.见证记录

3.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穗建[2011]1号

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砂浆范围的通告

为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扩大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下列地域内,混凝土使用总量1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所辖范围。

(二)从化市、增城市的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建制镇镇区。

二、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地域以外,使用水泥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三、本《通告》规定的建设工程或砌筑、抹灰作业、装修装饰工程,因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具体许可业务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及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五、本通告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包括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工程项目。

六、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八、本通告自20##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预公开]关于征求《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广州地区各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和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管理工作,保证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市混凝土行业实际,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现公布《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见时间为20##年2月24日至3月1日,各界人士可用信函、传真或网络邮件方式反馈意见。

地 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3号楼409室(邮政编码:510032)

传 真:020-83124934

邮 箱:yuanfangzheng@gzcc.gov.cn

联系人:袁方正,电话:83124839

附件: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广州地区各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的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建质[2010]1059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管理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规范资质管理

由广州市建委牵头,各区(县级市)建设局配合,从20##年3月1日开始对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内容与时间提前一天电话通知。

各企业须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设立分站问题的意见》(粤建复函〔2010〕399号)要求,设立的每一个混凝土搅拌站点须符合相应等级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标准要求,并取得资质许可证书,严格执行“一资质一站”管理规定。

凡未取得独立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包括有资质企业设立的分站),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须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资质要求的由资质企业设立的预拌混凝土搅拌分站,须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在6个月内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否则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逐步开展企业诚信评价

广州市建委将从20##年3月中旬开始,对行政区域范围内预拌混凝土企业开展诚信评价,具体考核评价相关工作另行通知。

检查合格及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名单将在广州市城乡建委网站和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网站公布,并引导接入“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

各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不得让未取得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进入工地,重点加强对未接入“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及动态监管系统”产品的监督。

为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杜绝虚挂工程技术人员现象,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工程技术专业技术人员须每月向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视频集体报到,具体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开展混凝土预制构件调查摸底工作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建质[2010]1059号)等文件精神,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的企业须在20##年3月15日前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穗建宣[2011]217号

关于印发《二一一年度广州市建设系统继续教育

办班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纲要》、《20##年广州市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提升我市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和自主创新能力,顺利推进我市建设系统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加强继续教育办班的计划性,保证培训质量,对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各类管理人员、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适时、适需补充新理论、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新方法,现将《二○##年度广州市建设系统继续教育办班计划》(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办班计划直接到各继续教育基地报名。具体开班时间、入学通知等由各继续教育基地通知。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认真做好本单位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好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保证学习时间和经费。同时各单位要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继续教育工作,认真学习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顺利完成继续教育常规验证和周期验证工作。(联系人:陈玲辉,联系电话:83124873)

附件:二○##年度广州市建设系统继续教育办班计划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年三月九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穗建质〔2011〕264号

关于公布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联网检测企业名单

(第二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真实、有效,保障工程质量,我委于20##年3月1日公布了第一批接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联网检测企业名单(见穗建质[2011]181号文)。近期,经有关检测企业申请,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验收,另有12家检测企业符合检测监管系统联网要求(名单见附表),其附表中的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可作为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请各建设单位按照我委《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穗建质[2011]140号)要求,委托经我委公布名单范围的检测企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确保我市建设工程的质量。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联网检测企业名单(第二批).doc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年3月24日印发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联网检测企业名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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