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具体情形
20##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将第十四条第二项“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标志着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正式实施。
我省具体明确了三种情形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即:
(一)夫妻一方是父母的唯一子女。
(二)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姊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
(三)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
二、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对独生子女的原则性界定,依据修改后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2014)4号文件,确定了三种情形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父母的唯一子女。
这种情形具体是指:申请生育夫妻一方是父母亲生的独生子女。这里的“独生子女”是指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二)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姊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
这种情形具体是指:申请生育夫妻一方父母虽然生育了几个子女(两个及两个以上),但其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其兄弟姐妹死亡前未结婚或结婚后未生育过子女。
重点说明:本情形不追诉唯一子女其父母所有生育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其兄弟姊妹非婚生育子女后死亡的视为结婚后生育子女死亡,不符合本情形所涵盖的条件。
(三)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
这种情形里的“合法收养”是指:申请生育夫妻一方是养父母或养父、养母依法收养。只要申请生育夫妻一方是属于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可以申请生育一个子女。如果不属于合法收养子女,就不能认定为独生子女。
重点说明:
1.本情形里收养人的界定是指共同收养子女的夫妻、收养子女的单身父亲或收养子女的单身母亲三种情况。
2.《收养法》颁布实施前(1992年4月1日前),形成的事实收养,视为合法收养;《收养法》颁布实施后收养的必须是在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或收养证)的,才属于合法收养,其收养子女视为独生子女,否则不属于。
3.申请生育夫妻一方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视为独生子女。
民政部门关于依法收养的规定: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必须是在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手续(收养证),属于依法收养。与县级以下机构办理的收养手续(相关证明)或在非法定机构收养的子女均不属于合法收养。
2.外籍华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必须是在市(州)级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手续(收养证),属于依法收养。与市(州)以下民政部门或相关机构办理的收养手续(相关证明)、在非法定机构收养的子女均不属于合法收养。
3.外国公民在中国收养必须是在省级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手续(收养证),属于依法收养。与省以下民政部门或相关机关机构办理的收养手续(相关证明)、在非法定机构收养的子女均不属于合法收养。
三、关于生育间隔时间的问题
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的规定。
四、关于特殊情形的问题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2014)4号文件要求: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形,应逐级请示,不得自行放宽或缩紧政策口径。
五、关于申请办证程序的问题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做到“便民、利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2014)4号文件要求,要严格执行本人申请、村(居)证明、乡镇(街道)审查上报、县(区、市)审批发证的工作程序。
六、关于实施新政前后的政策衔接问题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自愿不再生育的家庭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家庭的奖励政策。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和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再退还。
单独家庭在2014 年3 月20 日前生育的,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