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工程网络计划的类型与单代号网络计划

时间:2024.5.9

2012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工程网络计划的类型与单代号网络计划

  工程网络计划的类型

  国际上,工程网络计划有许多名称,如CPM、PERT、CPA.MPM等。工程网络计划的类型有如下几种不同的划分方法。

  1.工程网络计划按工作持续时间的特点划分为:

  (1)肯定型问题的网络计划;

  (2)非肯定问题的网络计划;

  (3)随机网络计划等。

  2.工程网络计划按工作和事件在网络图中的表示方法划分为:

  (1)事件网络;

  (2)工作网络。

  3.工程网络计划按计划平面的个数划分为:

  (1)单平面网络计划;

  (2)多平面网络计划。

  美国较多使用双代号网络计划,欧洲则较多使用单代号搭接网络计划。

  我国《工程网络计划技术规程》(JGJ/T121-99)推荐常用的工程网络计划类型包括:

  1.双代号网络计划;

  2.单代号网络计划;

  3.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

  4.单代号搭接网络计划。

单代号网络计划

  单代号网络图是以节点及其编号表示工作,以箭线表示工作之间逻辑关系的网络图,并在节点中加注工作代号、名称和持续时间,以形成单代号网络计划,

 (一)单代号网络图的特点

  单代号网络图与双代号网络图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容易表达,且不用虚箭线,故绘图较简单;

  网络图便于检查和修改;

  由于工作持续时间表示在节点之中,没有长度,故不够形象直观;

  表示工作之间逻辑关系的箭线可能产生较多的纵横交叉现象。

(二)单代号网络图的基本符号

  1.节点

  单代号网络图中的每一个节点表示一项工作,节点宜用圆圈或矩形表示。节点所表示的工作名称、持续时间和工作代号等应标注在节点内。

  单代号网络图中的节点必须编号。编号标注在节点内,其号码可间断,但严禁重复。箭线的箭尾节点编号应小于箭头节点的编号。一项工作必须有惟一的一个节点及相应的一个编号。

  2.箭线

  单代号网络图中的箭线表示紧邻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既不占用时间,也不消耗资源。箭线应画成水平直线、折线或斜线。箭线水平投影的方向应自左向右,表示工作的行进方向。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包括工艺关系和组织关系,在网络图中均表现为工作之间的先后顺序。

  3.线路

  单代号网络图中,各条线路应用该线路上的节点编号从小到大依次表述。

 (三)单代号网络图的绘图规则

  1.单代号网络图必须正确表达已定的逻辑关系。

  2.单代号网络图中,严禁出现循环回路。

  3.单代号网络图中,严禁出现双向箭头或无箭头的连线。

  4.单代号网络图中,严禁出现没有箭尾节点的箭线和没有箭头节点的箭线。

  5.绘制网络图时,箭线不宜交叉,当交叉不可避免时,可采用过桥法或指向法绘制。

  6.单代号网络图中只应有一个起点节点和一个终点节点。当网络图中有多项起点节点或多项终点节点时,应在网络图的两端分别设置一项虚工作,作为该网络图的起点节点(St)和终点节点(Fin)。

  单代号网络图的绘图规则大部分与双代号网络图的绘图规则相同,故不再进行解释。

(四)单代号网络计划时间参数的计算

  单代号网络计划时间参数的计算应在确定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之后进行。时间参数的计算顺序和计算方法基本上与双代号网络计划时间参数的计算相同。单代号网络计划时间参数的标注形式。

  单代号网络计划时间参数的计算步骤与双代号一样。


第二篇:20xx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


2012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

●评标委员人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1.评标委员会法律责任

(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标人法律责任

(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lO‰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1.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是: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体现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投入、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应急救援预案、事故报告6个方面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该部分内容非常细.下面列出的仅为部分主要内容,其余内容请大家自行认真学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要保证(用于培训、配备人员、保险及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考核、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安全生产规程:共13条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在《安全生产法》的第23条作了规定。 附注:主要负责人指的是:单位的一把手。即董事长、经理、厂长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

(1)知情权

(2)建议权。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4)拒绝权

(5)紧急避险权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有8种权利,每种权利中含有具体的内容。

2.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的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报告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务院铁道、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

(1)报告程序:

·现场有关人员一本单位负责人一上报给以下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需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规定上报

·分包单位一总包单位一逐级上报(程序同上)

·特大事故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应迅速、如实发布事故信息

(2)现场救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施工单位建立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总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包、分包单位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迅速赶往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3)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

.发生人员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现场所在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由省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特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4)现场勘察:

.基本要求:及时、全面、细致、准确、客观

.主要内容:制作笔录、实物拍照、现场绘图

(5)事故调查分析及结论

.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事故性质分类:分为责任、非责任、破环事故三种

.事故调查的步骤:直接原因一问接原因一确定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

.主要程序: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一查找事故的原因一确定事故的性质一找出防范措施。

·争议解决办法:劳动管理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一报上级劳动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一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6)施工伤亡事故处理

·时间要求:一般情况90日内结案(调查阶段60天内+处理阶段30天内),特殊情况180日内结案

·对于特大安全事故,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可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煤矿接连出事,陕西省副省长记过处分)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

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

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lO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xx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第1条规定: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

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

2.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

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

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2.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隶

3.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

5.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

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

要责任和义务

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义务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3.应当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

条件

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2.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4.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

5.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6.对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环境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环境污染防护措施

8.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9.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10.护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

●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

程有: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

要责任和义务

1.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

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监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

3.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xx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第1条规定: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评标程序

(1)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三章对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作出了详细规定。

①编制表格,研究招标文件

②投标文件的排序和汇率风险的承担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③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④应作为废标处理的四种情况

·以虚假方式谋取中标;

·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不符合资格条件或拒不对投标文件澄清、说明或改正;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⑤投标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⑥有效投标不足的法律后果

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详细评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3)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定标

①评标报告

②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l~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进行谈判。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标通知书

1.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l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l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2)缔约过失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承诺的法律效力.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0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前,而后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有)外.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但这里不应适用《担保法》有关双倍定金返还的规定。

因为从法律性质上讲,定金罚则属于违约责任范畴,其适用前提条件是合同成立并生效。而投标保证金发生在建设工程合同成立前,其法律性质与定金有本质区别,因此不能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的规定,而只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返还规定。

3.中标无效的法律规定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漏应当保密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或者泄漏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按照

《招标投标法》重新进行招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关于无效投标的规定比《招标投标法》更具体、更严格,也更有利于约束招标人的行为和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当事人应综合运用上述法律、规章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目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其提交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

●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串通招标投标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2.投标人不得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4.投标人不得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

标项目金额5‰以上lO‰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lo%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l~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上述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lO‰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l~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开标程序

《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

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

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

点。”

开标是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

定的时间、地点.当众开启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

内容的过程。《招标投标法》第35条规定:“开标由

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招标人作为整个招标活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应当负责开标的举行。开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并且通知所有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人参加开标是自愿的.但是招标人必须通知其参加,否则将因程序不合法而引起争议,甚至承担赔偿义务。招标人不得只通知一部分投标人参加开标。

《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问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1.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记录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号、刊登招标公告的日期、发售招标文件的日期、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投标人的名称及报价、截标后收到投标文件的处理情况等。

2.开标时.投标文件无效的几种情形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末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①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

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③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④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程序

(1)组织投标机构

(2)编制投标文件

经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后,投标人可以着手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和步骤:

①结合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的结果,进一步分析招标文件; ②校核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

③根据工程类型编制施工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

④根据工程价格构成进行工程估价,确定利润方针,计算和确定报价;

⑤形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函;

·投标报价;

·施工组织设计;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投标文件,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3)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送达投标文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投标截止日期前送达投标文件;

②要求招标人签收投标文件;

③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投标担保

(1)投标担保的概念

投标担保。是指招标人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进行投标活动而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因为招标人不望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标

书或中标后不能提供履约保证和签署合同。

(2)投标担保的形式和有效期限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6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3)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几种情形

①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②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联合体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何一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但是,对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而言。根据其内部约定.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当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在工程实践中.尤其是在国际工程承包中.联合投标是实现不同投标人优势互补,跨越地区和国家市场屏蔽的有效方式。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3条规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4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5条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原则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准则。

1.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

2.公平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公正原则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行为应当公正。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公正的原则与公平的原则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其共同之处在于创造一个公平合理、平等竞争

的投标机会。其不同之处在于二者的着眼点不同,公平原则更侧重于从投标者的角度出发。考察是不是所有的投标人都处于同一个起跑线上。而公正原则更侧重于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角度出发.考察是不是对每一个投标人都给予了公正的待遇。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当然也适用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例如。在投标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假借别的企业的资质.弄虚作假来投标即违

反了这一诚实信用原则原则。由于招标投标的活动是处于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给对方造成了实际的损失,责任方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考点1:资金时间价值的意义

资金时间价值是指资金随时间的推移而增值的价值。研究资金的时间价值的意义是:

1.资金价值依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这是客观存在,并有一定的变化规律,在商品社会和货币存在时,资金就必须考虑时间价值。

2.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可以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

3.我国在国际贸易中,也必须和国际工程经济接轨,在贷款、补偿贸易、合资经济等方面,均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资金的时间价值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资金在生产或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利润或利息,另一方面是利润率或利息率

3.建造师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一、法律部门

(一)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下列法律部门

1.宪法

2.民法

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3.商法

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4.经济法

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5.行政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包括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8.刑法

9.诉讼法

二、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级

(一)宪法——全国人大

(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 ××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条例

(五)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 ××地方××办法、规定

(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七)国际条约

(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法

民法

一、民法概论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行为

四、代理制度

五、债权制度

六、物权制度(重点)

七、知识产权制度

八、诉讼时效制度

一、民法概论

民法主要包括5部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物权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它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3+4+2):

3个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个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2种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①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3种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16)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限制民事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法人

法人成立具备的4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财产或经费;

第三,有名称、机构和场所;

第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主体变更

①主体数目变化

②主体改变-转让

(2)客体变更

①客体的范围变更

②客体性质变更

(3)内容变更

①权利增加

②权利减少

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终止

①即时协商

②约定终止条件

(3)违约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三、民事法律行为

1.内涵

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分类

(1)要式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

3.成立要件

(1)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四、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涵义

(二)代理的种类

(三)责任承担

(四)代理的终止

(一)代理的涵义

1.内涵

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民间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三方当事人

(1)被代理人

(2)代理人

(3)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分为5种代理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一般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四)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

(二)债发生的依据

(三)债的消灭

(一)债的概念

1.依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

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合同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3.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

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5.其他

(三)债的消灭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或法院裁决,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2)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标的物应收归国有。

4.混同

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家企业合并)。

5.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六、物权制度(重点)

(一)内涵

(二)物权的种类

(三)物权的保护

(一)内涵

1.注意

《物权法》于20xx年3月16日通过,10月1日起实行。

2.概念

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3.物权的2大法律特征

(1)直接支配

(2)排他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对自己的物

2.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5)居住权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六种物权保护方式

(1)请求确认权利;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恢复原状;

(4)请求排除妨害;

(5)请求消除危险;

(6)请求损害赔偿。

七、知识产权制度

(一)涵义

(二)著作权

(三)专利权

(四)商标权

(一)知识产权的涵义

1.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人身、财产权双重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四个种类: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3.种类

(1)著作权(版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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