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范本

时间:2024.5.22

民房建设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黑水县色古乡五里村规划搬迁工程

工程地点:黑水县色古乡五里村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本工程建筑总面积为M2的砖混结构。建筑主体2层,第一层高3.1m,第二层高2.9m,屋面做木料瓦架子,搭瓦(不做钢筋混泥土现浇楼板)。外墙及内墙为240厚,内墙及卫生间局部墙为120厚。所有墙面抹20厚1:2水泥砂浆,地坪为100厚的混泥土毛地坪,现浇刚劲楼板为120厚。(除层高以“m”计外,其余均以“mm”计)

工程承包范围:地圈梁开始施工,提供相应的刚劲、水泥、砂石、砖、模板、脚手架、线盒线管及施工器具(清水房,其中不包括瓦架子木料及有关木料)。

资金来源: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款

币种: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五、组成合约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 图纸

4、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5、 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6、附件

六、甲方义务

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2、甲方必须保障水通、电通、路通,如因不通造成停工损失由甲方全权负责,并做好基础工程部分。

七、乙方义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工程款支付

1、进驻施工场地支付:

2、第一层砖砌完支付:

3、第二层砖砌完支付:

4、瓦架做完后支付:

5、未按以上方式支付,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按滴水为界(俯视投影面积)计算

2、楼梯按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俯视投影面积)。

3、利用坡屋顶内空净高超过2米的部分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至2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的部位不计算面积。

十一、违约责任与不可抗力

A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付全责。

2、 甲方未按以上支付款方式支付乙方相应的工程款导致乙方是施工耽搁,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付全责,并相应顺延施工工作日。

3、 因甲方未保障水通、电通、路通导致乙方施工停止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4、 乙方未按合约约定履行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付全责。

5、 乙方未按图纸设计要求自行更改设计方案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付全责。

6、 甲乙双方签订合约后当事人一方因无故解除合约(视违约方)给另一方(守约方)赔偿本合同总价的2%的经济补偿。

B不可抗力

发生地震、涨洪水、发生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甲乙双方都有权解除合约,造成损失按以下原则承担:

1、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施工设备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停工期间按照甲方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因自然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时因相应顺延工期。

5、其他不可抗力:

温度:风度:降雨:连续天时相应顺延工期

十二、合同生效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自动生效,至竣工交付,结算工程款(支付完毕)后自动失效。本合约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如有违约各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 包 人: 你(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住 所: 住 所:

电 话: 电 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20##年 月 日

附件1: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需其它担保经协商写进本担保书背面签字盖章后自动生效。

担 保 人:(盖章)

身份证号:(盖章)

电 话:

地 址:


附件2: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3: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注:本材料需有甲方检查确认签字盖章

附件4:

材料暂估价表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电气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二、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工程为年;

□ 给排水管道工程、电气管理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 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 装饰装修工程为年;

□ 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

三、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5%,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具体为:

币种:

金额(大写):

(小写):

质量缺陷保证金银行利率为:

六、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预留

本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修金。

七、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满月后(一般不超过24个月),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修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修金申请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和利息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八、 其他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九、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北京市建设小型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小型工程本)

发包方: 

承包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平方米;层数:

结构类型:;檐高/跨度: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发包人同意承包人采用设计、施工一条龙总承包的形式来完成与发包人工程有直接关系的自来水改线工程。由于设计和施工都由承包人完成,所以除非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或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的图纸变更事先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否则承包人将完全按照图纸施工,并承担全部费用直至工程竣工。

第2条工期

本合同工程定于日开工;于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天。

第3条图纸。发包于日,向承包方提供套图纸。

第4条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发包方工程师姓名:;项目经理姓名:

第5条发包人工作

5.1 负责办理施工报建及领取建筑许可证,并且乙方给予积极配合。

5.2 提供一套工程地质报告书和设计图纸一套。

5.3 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

5.4 根据发包人、承包人二方签署的协议,协调、处理施工现场旁边道路、道路附属绿地、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如果施工扰民是由于承包人所引起,则扰民的处理费用则由承包人支付。

5.5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6 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经审查合格后于5日内予以确认。5.7 发包人将在现场监督检查施工质量、进度、负责处理理设计图纸问题、签证设计变更、工程进度付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

5.8 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并按期办理竣工结算。

5.9 如需要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施工时,承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其经济支出将作为工程变更的一部分。

第6条承包人工作

6.1 负责施工场地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临水、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

6.2 每周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包括工程进度、工程量、工作量以及发包人或现场监理要求的其他数据)。

6.3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整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

6.4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

6.5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

6.6 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3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6.7 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6.8 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验收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并移交工地前把该已经整理好的文件交给发包方。

6.9 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工作,维持现场清洁、道路通畅、整齐堆放器材,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

6.10 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备案。

6.11 在保修期遵守和执行政府《建筑工程保修条例》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要求。

第7条质量与检验

7.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7.3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7.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和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设计图纸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又不能及时改正时,发包人可以邀请其他承包人完善此项工作,并根据其他承包人的付款要求,从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下扣除,承包人还应承担拆除和重新检测的费用。

7.5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7.6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7.7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7.8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7.9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10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进行打压试验,并承担重新安装和打压试验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8条工程变更

8.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承包人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4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工作完成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北京市现行预算和市场价进行计算。

8.5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由发包人自行计算并确定该项变更的增减金额。

8.6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7发包人改变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承包商不接受的,双方应同时到北京市建委造价管理处听从裁决,该裁决将是有效的和最终的,双方都应执行。

8.8发包人确认增加和减少的工程变更价款将作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与工程结算款一起支付。

8.9因承包入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9条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文物或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10条工程款的支付

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

第11条材料设备的供应。

9.1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各自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9.3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方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第12条争议。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13条违约。

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4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共计四份并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保存两份。

第15条补充条款如下: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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