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服务协议书(甲指分包)

时间:2024.3.20

中建一局集团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服务协议书

总包方(全称):

分包方(全称):

依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守法、诚信的原则,为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本着总包方协调服务管理,甲方指定分包方(简称分包方)各负其责的原则,双方就本项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分承包形式: 专业分包 劳务分包

4、分承包范围:

二、工程目标

1、因工伤亡控制指标:

2、职业健康控制指标:

3、文明安全创优目标:

4、其他:

三、总包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1、总包项目经理(现场执行经理):

安全总监:

2、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3、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布置、实施、检查、评价、总结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对总承包范围内的施工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4、保证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

5、提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

工程安全防护设施由方提供,日常维护和作业面防护由

方负责;

施工用电由用电电源到级配电箱由方提供,该级配电箱以下的部分由方负责;

总包方对上述设备、设施具有监督检查权,依据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中建一局安全生产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整改、停工整顿或进行经济处罚。

6、负责分包施工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负责施工现场专项安全教育。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备案档案。

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依法查处和纠正。

7、负责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建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权利要求分包建立救援体系,落实救援措施。

8、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上报。

9、按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进行安全警示标识。

10、有义务提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备。

11、有义务对分包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协助救援服务。

12、有义务对分包方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

四、分包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分包项目经理:

安全员:

2、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分包安全生产自保体系,对分承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落实、检查和管理。

3、按照总包方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严格按照合约规定,不得承接、承建超越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不得将分承包项目再次转包。

4、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总包安全生产管理,对分承包施工区域或作业活动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对总包安全生产负连带责任。

5、有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拒绝总包违反法律法规的安全指令;对造成后果的违章指令有权检举和控告。

6、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洞口、临边等)搭设、拆除、维护和改造及其使用安全全面负责。

责任区内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和总包对施工现场整体安全防护要求,在搭设、拆除和改造前进行申报并听从总包统一协调。

7、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施工用电设备和用电安全全面负责。

级以下自备配电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从本责任路段拉接电源有权拒绝。

8、自带机械设备、设施应符合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对自带机械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使用、维修安全全面负责。

使(租)用大型机械设备时,应在安装使用前向总包备案。

9、负责编制本责任区域的专业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实施。

10、负责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施工队(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书面告知本岗作业危害和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上岗。

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档案,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1、负责为本单位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12、按规定为本单位施工人员办理合法用工手续和工伤保险。

13、按规定,定期组织对所管辖施工区域和安全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对总包下发的隐患通知进行整改消项,积极配合总包管理。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非责任区域存在安全隐患,有义务向总包及时报告。

14、服从总包统一的协调和管理,并对所管辖区域内的文明施工负责,保证所管辖区域内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环卫卫生达标。

15、使用非责任区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前,应与总包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已、未遂事故负责。

16、在施工现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立即向总包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总包方可以进行服务性配合。

五、违约和索赔

1、由于总包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分包人员伤亡,由总包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分包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2、由于分包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总包人员或第三方人员伤亡,由分包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总包或第三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3、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而导致事故性质变化,事故严重程度加剧,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连带方可依法进行索赔。

六、其他

1、协议生效和终止: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随施工现场竣工,本协议同时终止。

2、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总包方、甲方指定分包方分别保存一份。

3、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另附专用条款约定。

总包方:(盖章) 甲方指定分包方:(盖章)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中建一局集团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服务协议书

补充条款

一、用工制度:

1、分包方须严格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北京市政府关于外地来京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若在京外施工,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关于企业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分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因此造成总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2、分包方的所有工人必须同时具备北京市建委外管处核发的外地进京企业施工许可证、北京市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若在京外施工,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关于企业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分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因此造成总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3、分包方应遵守总包方上级制定的有关协力队伍的管理规定以及总包方的其它的关于分包管理的所有制度及规定;

4、分包方须具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必须出具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且只能承担与自己资质相符的施工工程。

二、安全生产要求

1、分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非分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分包方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执行北京市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包括京外各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分包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本协议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4、分包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2、分包方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4.2.1、分包方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4.2.2、分包方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4.2.3、分包方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劳动安全资格上岗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方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教育明细报至于总包方;

4.2.4、分包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按规定参加考试合格者并在总包方备案后方可上岗作业(京外要遵守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4.2.5、分包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4.2.6、分包方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3、分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4.3.1分包方必须虚心接受总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4.3.2、分包方必须按照总包方的管理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4.3.3、分包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4.4、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5、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4.5.1、分包方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4.5.2、分包方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总包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将资料抱总包方备案;

4.5.3、分包方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总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4.6、分包方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4.7、分包方必须执行中建一局集团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京外施工时,还要满足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4.8、分包方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4.9、分包方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4.10、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4.10.1、分包方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4.10.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方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总包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总包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总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配合分包方;

4.10.3、分包方要积极配合总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包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担;

4.10.4、分包方须承担因为分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10.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方应积极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方人员的,分包方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方支付。

4.11、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方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4.12 、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4.12.1、分包方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4.12.2、分包方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4.12.3、分包方的专业分包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4.12.4、施工现场内,分包方必须按总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4.12.5、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12.6、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总包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

4.12.7、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总包方指定的厂家购买。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4.12.8、分包方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其他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4.12.9、分包方应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要编制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

4.12.10、已获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条例的副本,由分包方编制并且分发至所有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场所,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标语、警示牌等物品,具体由总包方决定;

4.12.11、分包方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

三、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1、分包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委(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分包方应严格按总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总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对总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包方应在总包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总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2、分包方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

3、凡由于分包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总包方可对其处罚。

四、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分包方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方CI战略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2、分包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3、分包方应按照总包方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5、分包方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方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6、分包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五、甲方职责

1、甲方必须对所指定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考核与审验;

2、甲方必须要求所指定的分包单位服从总包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协调管理;

3、当总包方与甲指分包单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在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方面发生争执时,甲方必须出面进行协调,并以总包方的管理为前提进行调解;

4、当甲指分包单位与总包方在施工工序上发生交叉作业时,甲方必须进行协调,并告知总包方甲指分包的施工工序及时间;

5、当甲指分包单位不符从总包方的安全服务管理时,总包单位将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如甲方不进行协商解决,出现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六、争议的处理

当合约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北京市(或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 总包方:(盖章) 甲方指定分包方:(盖章)

现场负责人: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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