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书范本

时间:2024.3.2

第1章 标书范本....................................................................................................... 1

第1章 标书范本

投 标 书

建设单位:

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编号为的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元的总价,按上述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年月日开工,年月日竣工,即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

3、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5%的银行保函或上述总价10%的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做为履约保证金,共同地和分别地承担责任。

4、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6、我方金额为人民币元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书同时递交。

投标单位: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地址:

电话:

日期:年月日

投标保证金担保书格式

根据本担保书,(投标人名称)做为委托人(以下称“委托人”)和在中国注册的(担保公司、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名称)做为担保人(以下称担保人)共同向债权人(业主名称)(以下称业主)承担支付人民币元的责任.

鉴于委托人已于年月日就(合同名称)的建设向业主递交了书面投标书;(以下称“投标书”)

本担保书的条件是:

1.如果委托人在投标书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如果委托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受到业主的中标通知后:

(a)不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要求(如果要求的话)签署合同协议书;或

(b)不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则本担保书有效,否则为无效.

但是担保人不承担支付下述金额的责任:

1.大于本担保书规定的金额;或

2.大于投标人投标价与业主授标价之间的差额的金额.

担保人在此确认本担保书责任在招标通告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或在这段时间内延长的截止期后180天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担保人.

委托人代表:(签字盖公章) 担保人代表:(签字盖公章)

姓名: 姓名:

地址: 地址:

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的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单位:(盖章) 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_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__(单位名称)的__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__________(招标单位)的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标书中文范本


机电产品采购

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

(第一册)


机电产品采购

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

(第一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机电产品进出口司编


机电产品采购

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附件

第二册

第五章 投标邀请

第六章 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 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八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6

一、说 明 7

1. 资金来源 7

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7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7

4. 投标费用 8

二、招标文件 8

5. 招标文件构成 8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8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9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

8. 投标的语言 9

9. 投标文件构成 9

10. 投标书 9

11. 投标报价 10

12. 投标货币 11

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1

14.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1

15. 投标保证金 12

16. 投标有效期 13

17. 投标书的式样和签署 13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

19. 投标截止期 14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14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4

五、开标与评标 15

22. 开标 15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 15

24. 投标文件的初审 15

25. 转换为单一货币 16

26. 投标的评价 16

27. 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19

28. 与招标机构和买方的接触 19

六、授予合同 20

29. 资格后审 20

30. 合同授予标准 20

31.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20

32. 接收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0

33. 中标通知书 20

34. 签订合同 21

35. 履约保证金 21

第二章 合同条款 22

1. 定 义 23

2. 适用性 23

3. 原产地 23

4. 标 准 24

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24

6. 专利权 24

7. 履约保证金 24

8. 检验和测试 25

9. 包 装 26

10. 装运标记 26

11. 装运条件 26

12. 装运通知 27

13. 交货和单据 27

14. 保 险 28

15. 运 输 28

16. 伴随服务 29

17. 备 件 29

18. 保 证 30

19. 索 赔 30

20. 付 款 31

21. 价 格 31

22. 变更指令 31

23. 合同修改 32

24. 转 让 32

25. 分 包 32

26. 卖方履约延误 32

27. 误期赔偿费 32

28. 违约终止合同 33

29. 不可抗力 33

30.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3

31.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4

32. 争端的解决 34

33. 合同语言 34

34. 适用法律 34

35. 通 知 34

36. 税和关税 35

37. 合同生效及其他 35

第三章 合同格式 36

第四章 附 件 38

1. 投标书 39

2. 投标一览表 41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42

4. 货物说明一览表 44

5. 技术规格偏离表 45

6. 商务条款偏离表 46

7. 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 47

8. 法人代表授权格式 48

9. 资格证明文件 49

格式9-1 资格证明 50

格式9-2 制造商资格声明 51

格式9-3 作为代理的贸易公司资格声明 54

格式9-4 制造商授权书格式 56

格式9-5 证 书 57

10. 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58

11. 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59

12. 信用证样本 60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

一、说 明

1. 资金来源

1.1 “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业主已获得一笔资金/贷款。业主计划将一部分

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

2.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取得招标资格并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2.2 合格的投标人

1)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的供货

人均可投标。

2)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域买方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

编织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买方和招标机构的

供货人才能参加投标。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上述2.2条款

规定的合格来源国。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2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

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

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不见有着

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

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机构和买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

费用。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构成

5.1 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装两册。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附 件

第二册

第五章 投标邀请

第六章 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 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八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

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

绝。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尽兴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

和买方。招标机构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十五(15)

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

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可主动地或

在解答招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

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回函确认。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

标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的语言

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机构和买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

电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

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

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9. 投标文件构成

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本须知第10、11和12条要求填写的投标书、投标分项报价表

以及供唱标时使用的、单独密封的投标一览表;

2)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

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

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0. 投标书

10.1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投标一览表和投标分

项报价表。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如适用)

和总价。

11.2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1.2.1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的货物∶

1)报所供货物的出厂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

除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税,还应

包括对以下(a)(b)两项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

其他税∶

a)报出厂价的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是从国外进

口的;或

b)报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的货物是从国外进口的。

2)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

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3)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11.2.2 从国外提供的货物∶

1)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报指定目的港的到岸价(CIF),

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报价时投标人可以选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或是其他买方同意的交通工具进行运

输。同样,投标人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买方同意的其他合格

来源国取得保险服务。

2)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离岸价(FOB),或适用时报“货

交承运人价”(FCA)。

3)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成本运费价”(CFR),或适

用时报运费付至目的港价(CPT)。

4)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

的内陆运输、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

5)“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伴随服务)费用(如果有的话)。

11.3 出厂价(EXW)、到岸价(CIF)和“运费、保险付至……”价(CIP)

等术语,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现行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的规定来解释。

11.4 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

方便招标机构和买方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上述任何

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1.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地,不得以任何理

由予以变更。根据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

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 投标货币

12.1 除非另有规定或许可,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和服

务用人民币报价。

12.2 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投标资料表”中

规定的货币报价。

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

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

方应分别提交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并注明主办人。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机构和买方满意,投标人在

投标时应是来自本须知第2条定义的合格来源国。

13.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机构

和买方满意,即

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

得到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

2)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业绩要求。

4)银行资信证明应提供原件,也可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

资信证明的复印件。

14.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

复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

原产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14.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

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

地使用所必需的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买方的技

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4.4 投标人的阐述上述第14.3(3)时应注意买方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

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

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

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机构和买方同意。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

的一部分。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机构和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

失。招标机构和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 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并采用下列

任何一种形式∶

1)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或国外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

的格式或招标机构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

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30)天;或

2)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

15.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地投标,应

按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速并不晚于按照本须知第16条规

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三十(30)天原额退还投标人。

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

须知第35条固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或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按投标人须知第35条规定提交履约保

证金。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根据本须知第19条规定,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投标资料表”

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地投标将被视为非响

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

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

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

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招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

旁边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

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18.2 内外层信封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和

“在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根据本须知第22条的规定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18.3 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

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8.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2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

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9. 投标截止期

19.1 招标机构在本须知第18.2条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的时间不迟于“投标

资料表”与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19.2 招标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

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买方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 招标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

何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招标机构必须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

发送。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

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2. 开 标

22.1 招标机构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

席。

22.2 开标时,招标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

标价格、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机构合适的其他的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22.3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本须知第21.2条递

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2.4 招标机构将做开标纪录。

23. 招标文件的澄清

23.1 在评标期间,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

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4. 投标文件的初审

24.1 招标机构和买方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

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4.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一致,以单价

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

机构和买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4.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6条的规定,招标机构和买方要审查

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使用法律、税及关税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招标机构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4.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

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

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4)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的;

5)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不满足技术规格书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25. 转换为单一货币

25.1 为了便于评标和比较,如果投标价中有多种货币,以开标当日中国银

行卖出汇率统一转换成美元。

26. 投标的评价

26.1 招标机构和买方将按照本须知第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

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6.2 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安装地点为依据。国外产品为

CIF价、进口环节税及国内运输费保险费之和;国内产品为出厂价(含

增值税和其他税费)及国内运输费保险费之和。

26.3 招标机构和买方在评标时,除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

的报价之外,还要考虑量化以下因素∶

1)在中国国内所发生的内陆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将货物运至最终目

的地的伴随服务费用;

2)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3)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

4)所投货物零部件、备品备件和服务的费用;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得到投标设备的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能性;

6)投标设备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7)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

8)“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所列的其它具体标准。

26.4 根据本须知第26.3条的规定,对“投标资料表”中选定的评标因素,

可采用以下量化方法调整评标价格∶

26.4.1 在中国国内所发生地内陆运费、保险费及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招标机

构和买方将按照铁路/等交通部门、保险公司和/或其它有关机构发布的收费标准计算货物从出厂地/进港口/边境口岸运抵“投标资料表”所指明地项目现场所发生地内陆运输、保险及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为便于计算,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提供估计的货物尺寸、装运重量和每个合同包的估计出厂价(EXW)/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的价值。买方将把上述费用加到出厂(EXW)/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上。

26.4.2 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1)本投标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时间交货(或

启运)。以上述规定的时间为基础,每超过基础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出厂价(EXW)/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或者

2)本投标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可接受地几周

时间范围内交货(启运)。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晚于交货时间范围供货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在这段可接受的时间范围内,每超过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最早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格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或者

3)本招标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分批装运交货(启

运),提前交货或者推迟交货的投标将调整其评标价。方法是每提前或超过规定的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出厂价(EXW)/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的某一百分比(%)。

26.4.3 付款条件的偏差

1)投标人应按照合同条款所列地付款条件报价。评标时以此报价为

基础,但投标人可提出替代的付款计划并说明采用该替代的付款计划投标价可以降低多少。招标机构和买方可以考虑中标的投标人的替代的付款计划。或者

2)合同条款中规定乐买方提出的付款计划。如果投标书对此有偏离

但又属买方可以接受的,评标时将按“投标资料表”所述的利率计算提前支付所产生的利息,并将其计入其评标价中。

26.4.4 零部件和备品备件的费用

1)投标人将所投货物的零部件及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周期内

必需的备品备件的名称和数量清单附在技术规格中,按投标文件

中所报的单价来计算其总价,并计入投标价中。或者

2)招标机构和买方将开列经常使用地零部件和备件清单,以及在“投

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运行周期所需要的数量,按投标文件中所报地单价计算其总价,并计入投标价中。或者

3)招标机构和买方将根据每一投标人提供的欣喜,以及买方过去的

经验或其它购买人的经验来估算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运行周期的零部件和备件费用,并计入评标价。

26.4.5 中国国内的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设施

根据“投标资料表”或招标文件其它地方的规定,买方建立最起码的

维修服务设施和零部件库房所需的费用,如果是单独报价,评标时应计入评标价。

26.4.6 投标设备的预计运行和维护费用

由于所采购的货物的运行和维护费用是设备使用周期成本的一个主

要部分,这些费用将根据“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价。

26.4.7 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

1)投标人应响应技术规格中的规定,说明所提供的货物保证达到地

性能和效率。高于标准地,不考虑降低评标价;低于标准性能或效率的(假设为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投标价将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调整金额,采用“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设备在使用年限中的运行成本所额外增加的费用。或

2)所提供地货物必须具备技术规格中相应条文所规定的最低生产率

才能被认为是具有响应性。若所提供的货物与规定的要求有偏离时,评标将以该货物实际生产率的单位成本为基础,采用“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方法,调整其评标价格。

26.4.8 其它额外的评标因素和标准

其他额外地评标因素和标准将在“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中详

细规定。

27. 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27.1 根据本须知第24、25和26条所计算出的评标价应为最终评标价。

28. 与招标机构和买方的接触

28.1 除本须知第2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

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和买方接触。

28.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和买方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

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9. 资格后审

29.1 招标机构将根据本须知第13.3条列出的标准审查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

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

29.2 授权决定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其基础是审查投标

人按照本须知第13.3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其它招标机构认为

必要的、合适的资料。

29.3 如果审查通过,招标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

招标机构将拒绝其投标,并对下一个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30. 合同授予标准

30.1 除第32条的规定之外,招标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确定为实质上

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

31.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31.1 招标机构和买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幅度内对

“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和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2. 接收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2.1 招标机构和买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收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

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3. 中标通知书

33.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3.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3.3 在中标人按照本须知第35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招标机构将按

照本须知第15条的规定退还所有投标保证金;

34. 签订合同

34.1 招标机构和买方在发送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把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

同格式连同双方达成的意向性协议递交给中标人。

34.2 中标人在受到合同格式后三十〔30〕天内,应在合同上签字并注明日

期退给买方。

35. 履约保证金

35.1 中标人在收到招标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应按照合同

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买方可以接受地其他形式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35.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4条或35.1规定执行,招标机构和买方将

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和买方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第二章


合同条款

1. 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

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

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

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

司或实体。

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

资料表中指明。

9)“天”指日历天数。

2. 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 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

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3.2 本条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

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 标 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使用标准,

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使用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

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

条所列举地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

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6. 专利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

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7. 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条款资料表中

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并

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外国银行通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提交。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或

2)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

7.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金义务后三十(30)内,买方将把履约

保证金退还卖方。

8. 检验和测试

8.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

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地通知卖方。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

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

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

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 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

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来源国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

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8.6 货物抵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买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以下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如果检验检疫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两者有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8.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检疫局的检验结果,发

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8.8 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 包 装

9.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

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害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10. 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

以下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唛头)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港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用Kg表示)

8)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

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 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

11. 装运条件

11.1 如果是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价”(CIP)的合同∶

1)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

期交货。

2)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3)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4)承运的船只应来自合格来源国。

5)目的港/项目现场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11.2 如果是出厂价(EXW)合同∶

1)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2)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11.3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

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 装运通知

12.1 如果是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价”(CIP)的合同∶

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30)天或空运前十

四(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 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代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2)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二十四 (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

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3)在出厂价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

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3. 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

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9、10、11、12条规定。

13.2 “出厂价(EXW)”、“离岸价(FOB)”、“货交承运人价(FCA)”、“到岸价

(CIF)”、“运费、保险付至……价(CIP)”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责任的贸易术语应按照巴黎国际商会现行版本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Incoterms)来解释。

13.3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

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4. 保 险

14.1 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

失或损坏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全面保险。

14.2 如果买方要求按“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价”(CIP)交

货,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如果按“离岸价”(FOB)或“货交承运人价”(FCA)交货,则保险是买方的责任。

14.3 如果是“出厂价”(EXW)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由买方办理。如果是“到

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价”(CIP),卖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和战争险。

15. 运 输

15.1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离岸价(FOB)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直至

包括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船港装上船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货交承运人(FCA)价”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在买方指定地点或其他同意的地点交由承运方保管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2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价”(CIP)

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港或本合同中指定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3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一项目现场,卖方应负责办理货物

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存储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4 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价”(CIP)

交货,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买方同意。如果合同要求卖方(a)以“离岸价”(FOB)或“货交承运人”(FCA)交货,和(b)替买方和由买方承担费用使用指定的船只或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安排国际运输,而指定的船只或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只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用于运输货物,卖方应安排别的船只运输货物。

16. 伴随服务

16.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资料

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装修所需的工具;

3)位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

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

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2 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

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6.3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

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7. 备 件

17.1 正如合同条款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

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

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

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要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

图纸和规格。

17.2 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8. 保 证

18.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

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生产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8.2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

同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条款资料表),以先发生的为准。

18.3 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18.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

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买方承担。

18.5 如果买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

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9. 索 赔

19.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对定

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贷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

一切损失或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

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

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价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

换有缺陷的部件和/或修补缺陷部件,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活物的质量保证期。

19.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

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 付 款

20.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21. 价 格

21.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22. 变更指令

22.1 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

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4)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

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23. 合同修改

23.1 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

订书面的修改书。

24. 转 让

24.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

务。

25. 分 包

25.1 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

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5.2 分包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

26. 卖方履约延误

26.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6.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防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地

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 除了合同条款第29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2条的规定

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7. 误期赔偿费

27.1 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

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8. 违约终止合同

28.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

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

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

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

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而谎报事实,

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28. 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

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9. 不可抗力

29.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

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9.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

于事件发生后14天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30.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0.1 如果买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

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1.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1.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

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1.2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

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

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

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2. 争端的解决

32.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

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

32.2 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

北京或中国的其他地点进行,除非双方另行同意,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英语。

32.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2.4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32.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33. 合同语言

33.1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英语。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应

用合同语言书写。

34. 适用法律

34.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5. 通 知

35.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

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5.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或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

为准。

36. 税和关税

36.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

负担。

36.2 如果本合同是授予中国国内的卖方,则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国国内

的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该国内卖方负担。如果合同是授予中国国外的卖方,要求外国卖方在中国境内实施与本合同有关的伴随服务,则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和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述的协议(如果有此协议的话)对国外卖方征收的实施伴随服务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外国卖方负担。

36.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7. 合同生效及其他

37.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7.2 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许可

证,费用自理。

37.3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2)技术规格

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4)信用证

5)履约保证金

6)预付款保函


第三章


合同格式

本合同于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和(卖方国家和城市)的(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货物和服务简介)而邀请投标,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币种、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合同条款

2)合同条款资料表

3)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2—技术规格

附件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附件4—信用证

附件5—履约保函

附件6—预付款保函

4)中标通知书

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4、考率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双方在上述日期根据各自的法律签署本协议。

买方代表姓名卖方代表姓名

买方代表签字卖方代表签字

买方名称卖方名称


第四章

附件

1. 投标书

致:(招标机构)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及副本份:

1. 投标一览表

2. 投标分项报价表

3. 货物说明一览表

4. 技术规格偏离表

5. 商务条款偏离表

6. 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和技术规格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7. 资格证明文件

8. 由(银行名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为(金额数和币种)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注明币种,

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2. 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编号、补遗书)(如果有的话)

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个日历日。

5. 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投标保

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6.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条规定,我方承诺,与卖方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

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买方的附属机构。

7. 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

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传真:

电话:电子函件: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

公章

日期


2.投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国别:招标编号:

投标人代表签字:

注:此表应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与投标保证金一同密封单独提交。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国内供货的投标)

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包号:

投标人代表签字: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国外供货的投标)

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包号:

投标人代表签字: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4. 货物说明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包号:

投标人代表签字:

注:各项货物详细技术性能应另页描述。


5. 技术规格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包号:

投标人代表签字


6. 商务条款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包号:

投标人代表签字


7. 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

开具日期:

致:(招标机构)

本保函作为(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对(招标机构)(招标编号)的投标邀请提供(货物名称)的投标保函。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一旦收到贵方提出的就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立即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金额为(金额数和币种)保证金:

1. 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或

2.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天内,投标人未能与买方签订合同;或

3.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天内,投标人未能开具可接受的履约保函。

本保函自开标之日起 个日历日内有效,并在贵方和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延长的有效期只需通知本行即可。贵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 字 人 签 名:

公 章:


8. 法人代表授权书格式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合同名称)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日签字有效,特此声明。

法人代表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姓名和职务

见证人单位名称

见证人地址


9. 资格证明文件

填写须知

1)制造商作为投标人应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格式9-1、9-2、9-4和9-5,

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贸易公司作为投标人应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全部格式

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所附格式中要求填写的全部问题和 / 或信息都必须填写。

3)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填写的内容时真实的和正确的。

4)买方将应用投标人提交的资料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考虑决定投标人履行合同和

合格性及能力。

5)投标人提交的材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

6)全部文件应按“投标资料表“规定的语言和份数提交。


9-1 资 格 声 明

致:(招标机构)

资 格 声 明

尊敬的先生:

为响应你方日的(招标编号)投标邀请,下述签字人愿参与投标,提供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品目号和名称),提交下述文件并声明全部说明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1)由(制造商名称)为提供(货物品目号和名称)的授权书1份正本,

副本,我方代表该制造商并受其约束(投标人是代理的贸易公司时填写)

(2)我方和制造商的资格声明,各有1份正本,份副本。

(3)下述签字人在证书中证明本资格文件中的内容时真实的和正确的,同时附

上我方银行(银行名称)出具的资信证明。

制造商或贸易公司 受权签署本资格文件

名称签字人姓名、职务(印刷字体)

地址

传真签字

邮编电话


9-2 制造商资格声明

1. 名称及概况

(1)制造商名称:

(2)总部地址:

电传/传真/电话号码

(3)成立和 / 或注册日期:

(4)实收资本:

(5)近期资产负债表(到日止)

① 固定资产:

② 流动资产:

③ 长期负债:

④ 流动负债:

⑤ 净值:

(6)主要负责人姓名:(可选填)

(7)制造商在中国的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有的话)

2.(1)关于制造投标货物的设施及其他情况:

工厂名称地址 生产的项目 年生产能力 职工人数

(2)本制造商不生产,而需从其他制造商购买的主要零部件: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主要零部件名称

3. 本制造商生产投标货物的经验(包括年限、项目业主、额定能力、商业运营

的起始日期等):

4. 近3年该货物主要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1)出口销售

(名称和地址)(销售项目)

(2)国内销售

(名称和地址)(销售项目)

5. 近3年的年营业额

年份 国内 出口 总额

6、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部件名称 供应商

7. 最近三年直接或通过贸易公司向中国提供的投标货物: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项目名称:

数 量:

合同金额:

8. 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9. 制造商所属的集团公司,如有的话

10. 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制 造 商 名 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 字 人 签 字

签 字 日 期

传 真

电 话

电 子 函 件


9-3 贸易公司(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

1. 名称及概况

(1)投标人名称

(2)总部地址

电传/传真/电话号码

(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实收资本

(5)近期资产负债表(截止日)

①固定资产

②流动资产

③长期负债

④流动负债

⑤净值

(6)主要负责人姓名:(可选填)

(7)投标人在中国的代表姓名和地址,如有的话

2. 近3年的年营业额:

年份 国内 出口 总额

3. 近3年该货物主要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1) 出口销售

(名称和地址)(销售项目)

(名称和地址)(销售项目)

(2) 国内销售

(名称和地址)(销售项目)

(名称和地址)(销售项目)

4. 同意为投标人制造货物的制造商名称、地址(附制造商资格声明)

5. 由其他制造商提供和制造的货物部件,如有的话: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制造的部件名称

6. 近3年向中国公司提供的投标货物,如有的话: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项目名称

数 量

合同金额

7. 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8. 所属的集团公司,如有的话

9. 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 字 人 签 字

签 字 日 期

传 真

电 话

电 子 函 件


9-4 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

致:(招标机构)

我们(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国家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贸易公司地址)(贸易公司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代表我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贵方第号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贸易公司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兹确认(贸易公司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日签署本文件,(贸易公司名称)于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贸易公司名称制造商名称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姓名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签字人签名


9-5 证 书

下述签字人证明本资格文件和要求的格式中的说明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下述签字人在此授权并要求任何被征询的银行向买方提供任何买主所要求的资料,以验证本声明及本公司实力和信誉。同时附上从我方银行(银行名称)出具的资信证明。

下述签字人知道,买方可能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格材料并同意按买方要求提交。

制造商或贸易公司 受权签署本资格文件

名称签字人姓名、职务(印刷字体)

地址

传真签字

邮编电话


10. 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开具日期:

致:(买方名称)

号合同履约保函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日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下提供(货物名称)(以下简称货物)签订的(合同号)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货币名称)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10%,并以此约定如下:

1. 只要贵方确定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换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货物(以下简称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卖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 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3. 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 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完全有效。

谨 启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 字 人 签 名

公 章

11. 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出具日期:

致:(买方名称)

(合同名称)

先生们和 / 或女士们:

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中的规定,(卖方名称、地址)(以下简称“卖方“),向买方提交总额为(币种、以文字和数字表示的保函金额)的银行保函,以保证卖方将正确和忠实地履行所述的合同条款。

我行,(银行名称),根据卖方的要求,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同意作为第一责任人而不仅仅作为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买方的第一次要求就支付给买方不超过(币种、以文字和数字表示的保函金额)的金额,我行无权反对和不需要先向卖方索赔。

我行进而同意,双方同意的对将要履行的合同条款或合同文件的更改、增补或修改均不能免除我行在本保函下的任何责任。我行在此表示上述更改、增补或修改无需通知我行。

本保函从卖方收到合同预付款起直至最后一批货物交货后30天内有效。

保证人姓名和职务

保证人签字、盖章

银 行 名 称

银 行 地 址


12-1. 信用证样本

(一次支付100%的情况)

日期

致:(卖方)

本信用证通过(银行名称)转递。

我方应(买方名称)要求为贵方开具(信用证号码)号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限于(币种、金额)。贵方可凭100%发票金额开具以(买方名称)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以下单据:

1. 签字的商业发票4份(应注明有关的合同编号0.

2. 标有“运费已付“的全套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按顺序理好,空白背书,

并通知目的港。

3. 装箱单和/或重量单4份,说明每一包装箱的数量、毛重和净重。

4. 制造商出具的质量证书4份。

5. 你方出具的一封信函正式额外的单据已按照合同条件发送。

6. 你方在启运后四十八(48)小时发送的通知船名、数量、重量、金额和

启运日期的电报复印件一份。

7. 你方证实承运船只的国籍已经买方批准的信函。

8. 按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运输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

单或保险证明。

9. 来源国证书一式五份。

10. 以买方为抬头的致(银行名称)的即期汇票。

证实合同号(合同号)的货物已启运。

价格条件CIF/FOB)。

要求你方自己出具额外的证明,确认本信用证下提交的全部单据的内容符合上述合同条件。

(启运港)启运至(目的港)

不迟于(交货的最后期限)

部分装运(是否)允许,转运(是否)允许。

本证书直至(年、月、日、时、分)(地点)有效,和全部汇票必须标

注是在本信用证下出具的。

我方在此承诺:根据下述特别说明的第1和第2条,按照本信用证下出具

的符合本信用证条件的汇票和装运单据予以议付。

说明:

1. 本信用证下的汇票议付只限于上述通知行(银行名称)。在议付时,议付

行须以电报向(银行名称)要求报帐,单前提条件是在此规定的条件和条款要得到满足,同时,议付行还应将一套完整的单据按一类邮件航空邮寄我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全部银行手续费和利息均由受益人承担。


12-2 信用证样本

(分期付款的情况)

致:(卖方)

本信用证通过(银行名称)转递。

我方应(买方名称)要求为贵方开具(信用证号码)号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限于(币种、金额),贵方可开具以(买方名称)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按以下方法支付:

A. 提交下列单据后支付合同价的%。

1. 卖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允许卖方出口合同项下的货

物或由卖方出具的证书。

2. 卖方银行以买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金额为合同价的%。

3. 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5份。

4. 以买方为抬头的(银行名称)即期汇票。

5. 商业发票一式5份。

B. 提交下列单据后按合同总价的%支付每次启运货价。

1. 对于到岸价(CIF)合同,标有:“运费已付”的全套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

3份和2份副本,按顺序理好,空白背书,通知目的港。

2. 金额为有关合同货物交货价的%的商业发票一式5份。

3. 详细的装箱单5份。

4. 制造商出具的质量证书5份。

5. 以买方为抬头(银行名称)的即期汇票。

6. 根据本合同条款第7条的规定通知启运的电传复印件。

7. 你方证实承运船只的名称和国籍已经买方批准的信函。

8. 按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运输一切

险和战争险保险单1份正本,4份副本。

9. 卖方出具的来源国证书5份。

C. 合同货物验收后提交下列单据支付合同总价的%。

1. 商业发票5份。

2. 由买方和卖方签署的合同货物验收证书5份。

3. 以买方为抬头(银行名称)的即期汇票。

证实合同号(合同号)的货物已启运。

价格条件CIF/FOB)。

要求你方自己出具额外证明,确认本信用证下提交的全部单据的细节符合上述合同条件。

(启运港)启运至(目的港)

不迟于(交货的最后期限)

部分装运(是否)允许,转运(是否)允许。

本证书直至(年、月、日、时、分)(地点)有效,和全部汇票必须标

注是在本信用证下出具的。

我方在此承诺:根据下述特别说明的第1和第2条,按照本信用证下出具

的符合本信用证条件的汇票和装运单据予以议付。

特别说明:

1. 本信用证下的汇票议付只限于上述通知行(银行名称)。在议付时,议

付行须以电报向(银行名称)要求报帐,但前提条件是本条的全部条件和条款已得到满足,同时,议付行还应将一套完整的单据按一类邮件航空邮寄我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全部银行手续费和利息均由受益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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