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上海市关于调整20xx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文号】沪公积金[20xx]57号
【发文时间】20xx-10-11
【正 文】
关于调整20xx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
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通知》(沪府发〔20xx〕34号),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批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
二、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及由借款人提供经房管部门认定的其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
五、对于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反映实际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
六、关于购房家庭申请组合贷款中住房套数的认定和贷款首付比例,以组合贷款受理银行执行的相关规定为准。
七、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加强贷款审核。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情况实施后台监控和随机抽查,若查实违规操作的,将追究贷款受理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0年x月x日
第二篇:关于调整余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余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支持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消费,进一步减轻缴存职工购房经济压力,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xx〕148号)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房公委〔20xx〕5号),结合我市实际,经上级批准同意,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月数
职工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原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并已转移到我市缴存的,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二、完善首套房贷款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无房,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名下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查询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进行认定。
三、提高首套房贷款限额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职工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从60万元提高到65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从30万元提高到35万元。
本通知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