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 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研修计划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3.4

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研修、培养计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打造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学校计划实施“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研修计划”(以下简称研修计划)。

第二条 研修计划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计划”,第二部分为“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第三部分为“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企业实践计划”。

第三条 为了保证研修计划顺利实施,学校在每年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同时也鼓励吸纳其他资金支持。

第四条 研修计划由人力资源处牵头,教务处、科技处、国际交流处共同协助实施。

第二章 人选与条件

第五条 研修计划资助的人选为各学院(部)中青年骨干教师,列入天津市(及以上)重点学科、天津市(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重大科研项目的学术梯队骨干可优先派出。

第六条 “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计划”旨在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外知名大学或学术机构进行访问研究,接触国际前沿、开拓学术视野、建立广泛联系、提升自身水平,提高学校学术

梯队水平和创新团队实力。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祖国,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术态度严谨,具有团结合作精神,身体健康。学成回国为我校教育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业务水平较高。长期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教学效果好,教学工作考核合格(以学校聘用制文件为准),科研业绩突出,原则上近三年业绩达到“二级副教授”水平(以学校聘用制文件为准,来校工作不满三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并主持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一项。

3.从事自然科学类申请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从事社会科学类申请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经考核能满足出访要求。

4.申请人员学术思想活跃,具有较强发展潜力,列入学科重点培养梯队,具备一定的科研基础,经过培养可能成为学术骨干或学术带头人,有明确的出访计划和国外合作对象,能够按期回国并愿意回校继续服务。

5.申请人员须来校工作满2年,曾受公费资助的出国人员原则上不在派出范围,曾出国留学的人员原则上应回校工作满3年。

第七条 “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旨在选拔优秀青年教师到国内高水平大学做访问学者,接触国内科学发展前沿,建立联系、学习研究方法、提高科研水平。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术态度严谨,具有团结合作精神,身体健康。

2.业务能力强,发展潜力大。从事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好,教学工作考核合格(以学校聘用制文件为准),近三年内在核心期刊(以学校聘用制规定的核心期刊为准)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

3.申报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申报人员具备一定的科研和教学能力,经过培养可能成为某一研究领域的学术梯队骨干或后备学术带头人,能够按期完成研修计划并回校继续服务。

5.申请人员须来校工作满2年,目前正在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原则上不在派出范围。

第八条 “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企业实践计划”旨在提高教师企业工程项目实践能力,培养教师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发扬我校工程实践能力强的“工科”特色,打造一支既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又能够解决前沿工程实践问题的师资队伍。

1.热爱祖国,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拥护中国共 产 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术态度严谨,具有团结合作精神,身体健康。具有科教兴国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业务能力强。担任教学、科研的专任教师或科研人员。担任“卓越工程师”教学工作的教师优先派出。

3.申报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4.申报人员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学术思想活跃,具有较强发展潜力,具备一定的科研基础和针对性较强的研修项目,在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后可明显提高工程实践教学能力。

5.申请人员须来校工作满1年。

第三章 申请与选拔

第九条 人员的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学院推荐、专家评审、学校确定的程序进行。

1.学校按照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规划制定年度教师研修计划,“出国研修计划”派出30人、“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和“企业实践计划”按实际需求派出,每年x月下发选派通知,由学院组织个人申请。

2.学院对申请人的业绩进行考核,并将推荐人选上报人力资源处,推荐人选2人或以上的需进行排名。

3.申请“出国研修”人员还需进行外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4.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

5.学校根据推荐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确定派出人选。“出国研修计划”有效期2年,“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和“企业实践计划”有效期1年。

第四章 资助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设立教师研修专项经费作为中青年骨干教师研修顺利实施的保障。派出人员的资助经费由学校和个人承担,同时鼓励吸

纳第三方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在获得研修资助后,申请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研修计划,并报人力资源处备案,办理相应手续。获资助派出人员,须在派出前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协议应明确规定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按期回校并到原岗位工作等内容。

第十二条 “出国研修计划”学校资助金额为出国研修费用(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和学术活动补贴费)的50%(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研修时间一般为6个月,出国手续由国际交流处协助办理。“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学校资助金额根据研修学校学费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研修时间一般为12个月。“企业实践计划”派出时间一般为6个月。

第十三条 “出国研修计划”派出人员在派出期间工资、校内津贴继续发放,工龄连续计算,派出期间教学工作量减免,科研工作量不减免;“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和“企业实践计划”派出人员派出期间工资、校内津贴继续发放,工龄连续计算,教学、科研工作量相关要求由学院与人力资源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研修计划”派出人员如需延长研修时间,需经派出学院及人力资源处同意,特殊情况须提请主管校长或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延期期间工资继续发放,校内津贴停发。科研及教学工作量原则上延续派出期间的规定。“研修计划”派出人员派出期间不计算空岗费,其减免的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按超课时费计算。

第十五条 由于本人原因不按期回校工作的人员,按派出协议追究

违约赔偿责任,学校按聘用制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未按期回国人员如未按协议进行赔偿,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六条 派出人员研修期间应与学校保持联系,研修回校后一个月内需提交研修总结报告、研修考核表并附研修成果(包括教学、论文和科研成果等)。

第十七条 研修结束后,学院要组织专家组对研修人员进行专题研修考核(人力资源处派人参加),并至少在学院范围内进行研修工作汇报一次。

第十八条 派出人员在回校后的2年内,学校、学院将跟踪其研究方向和成果,以考核派出研修的效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研修、培养计划(试行)》(津科大人[20xx]5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出国研修计划”人员待遇与《天津科技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出国(境)期间待遇不同之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科技大学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研修


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研修、培养计划(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打造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学校计划实施“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研修计划”(以下简称研修计划)。

第二条 研修计划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计划”,第二部分为“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第三部分为“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企业实践计划”。

第三条 为了保证研修计划顺利实施,学校在每年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同时也鼓励吸纳其他资金支持。

第四条 研修计划由人力资源处牵头,教务处、科技处、国际交流处共同协助实施。

第二章 人选与条件

第五条 研修计划资助的人选为各学院(部)中青年骨干教师,列入天津市(及以上)重点学科、天津市(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重大科研项目的学术梯队骨干可优先派出。

第六条 “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计划”旨在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外知名大学或学术机构进行访问研究,接触国际前沿、开拓学术视野、建立广泛联系、提升自身水平,提高学校学术梯队水平和创新团队实力。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术态度严谨,具有团结合作精神,身体健康。学成回国为

我校教育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业务水平高。长期担任主干课程的主讲教师,教学效果好;近三年内曾主持完成局级科研项目,在核心期刊(以我校聘用制规定的核心期刊为准)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3.申报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经过短期培训考核其外语水平能满足出访要求。

4.申报人员学术思想活跃,具有较强发展潜力,列入学科重点培养梯队,具备一定的科研基础和针对性较强的研修项目,经过培养可能成为某一研究领域的学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有明确的出访计划和国外合作对象,能够按期回国并愿意回校继续服务。

5.曾受公费资助的出国人员原则上不在派出范围,曾出国留学的人员原则上应工作满3年。

第七条 “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旨在选拔优秀青年教师到国内高水平大学做访问学者,接触国内科学发展前沿,建立联系、学习研究方法、提高科研水平。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术态度严谨,具有团结合作精神,身体健康。

2.业务能力强,发展潜力大。从事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好;近三年内曾主持校级科研项目,在核心期刊(以我校聘用制规定的核心期刊为准)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

3.申报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须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讲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申报人员具备一定的科研和教学能力,经过培养可能成为某一研究领域的学术梯队骨干或后备学术带头人,能够按期完成研修计划并回校继续服务。

5.申请人员须来校工作满2年,目前正在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原则上不在派出范围。

第八条 “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企业实践计划”旨在提高教师企业工程项目实践能力,培养教师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发扬我校工程实践能力强的“工科”特色,打造一支既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又能够解决前沿工程实践问题的师资队伍。

1.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术态度严谨,具有团结合作精神,身体健康。具有科教兴国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业务能力强。担任实践教学环节的主讲教师,教学效果好。

3.申报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

4.申报人员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学术思想活跃,具有较强发展潜力,具备一定的科研基础和针对性较强的研修项目,在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后可明显提高工程实践教学能力。

5.申请人员须来校工作满2年,目前为“滨海新区科技特派员”的原则上不在派出范围。

第三章 申请与选拔

第九条 人员的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学院推荐、专家评审、学校确定

等程序进行。

1.学校按照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规划制定年度教师研修计划,“出国研修计划”、“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和“企业实践计划”每年各派出10人,每年x月下发选派通知,由学院组织个人申请。

2.学院对申请人的业绩进行考核,并将推荐人选上报人力资源处,推荐人选2人或以上的需进行排名。

3. 申请“出国研修”人员还需进行短期外语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4.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

5.学校根据推荐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确定派出人选。“出国研修计划”有效期2年,“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和“企业实践计划”有效期1年。

第四章 资助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设立教师研修专项经费作为中青年骨干教师研修顺利实施的保障。派出人员的资助经费由学校和个人承担,同时鼓励吸纳第三方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在获得研修资助后,申请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研修计划,并报人力资源处备案,办理相应手续。获资助派出人员,须在派出前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协议应明确规定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按期回校并到原岗位工作等内容。出国研修人员应按规定交存相当于公派资助费用50%额度的保证金,以保证协议的履行。

第十二条 “出国研修计划”学校资助金额为出国研修费用(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和学术活动补贴费)的50%(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万

元),研修时间一般为6个月,出国手续由国际交流处协助办理。“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学校资助金额根据研修学校学费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研修时间一般为12个月。“企业实践计划”派出人员造成的空岗由学校空岗费补足,派出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三条 “出国研修计划”派出人员在派出期间工资继续发放,绩效工资停发,工龄连续计算。“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和“企业实践计划”派出人员根据其实际工作量发放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 研修派出人员按期回校工作后,提交研修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学校人力资源处确认后,退还其出国研修押金并从下一个月开始恢复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 由于本人原因不按期回校工作的人员,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出国研修人员交存的保证金不再退还本人),同时赔偿和支付全部资助费用,学校按聘用制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如不按规定赔偿,则本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六条 研修人员的考核。派出人员研修期间应与学校保持联系,研修回校后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研修总结报告,同时提交研修期间的研究成果(包括教学、论文和科研成果等)。派出人员在回校后的2年内,学校将跟踪其研究方向和成果,以考核派出研修的效果。

第十七条 “出国研修计划”、“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和“企业实践计划”派出人员回校1年内须在中文核心期刊(北大图书馆20xx为准,本人为第一作者,天津科技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论文1篇。

第十八条 获资助派出人员在发表和完成的与资助项目有关论文、研究项目或取得科研成果时,应注明“本研究曾获《天津科技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研修计划》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科技大学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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